中文 | English

湖南建設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誠信合規政策和程序

時間:2023-01-01 08:04:2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明确集團誠信合規管理基本政策和程序要求,确立集團所屬各級單位在治理發展、全體員工在行權履職時應當遵守的誠信合規規範,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世界銀行集團《誠信合規指南摘要》等誠信合規國際标準,特制定《誠信合規政策和程序》(以下簡稱“誠信合規政策”或“本政策”)。

第二條 本政策适用于集團總部、所屬各企業和全體員工(以下合稱“集團各級單位和員工”)。

第三條 集團視遵紀守法、誠信經營、遵循反賄賂法和秉持高标準商業操守爲集團經營管理和企業文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四條 集團各級單位和員工須遵守中國以及對業務所涉及地有管轄權的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包括禁止以獲取商業利益或個人利益爲目的而支付或收受财物的法律(“反賄賂法”),在履行職責時有義務了解并遵守反賄賂法和本政策。

第二章 禁止行爲

第五條 回扣、賄賂與報酬。禁止集團任何單位和員工以影響與集團業務相關的決定爲目的或以獲取私人利益爲目的,承諾、給予、教唆或接受任何形式的回扣、賄賂、報酬或好處(不論以現金或其他形式)或授權任何該等行爲(“賄賂行爲”)。集團各級單位和員工不得直接作出任何被禁止的賄賂行爲,也不能間接作出該等行爲。

第六條 欺詐、串通與施加壓力。禁止集團的任何單位或員工爲了獲得經濟利益、其它利益或者逃避某種義務,有意地或不計後果地誤導或企圖誤導第三方,包括歪曲事實、故意隐瞞事實、提供虛假資料或信息、明知是虛假信息卻不主動澄清等。禁止集團的任何單位或員工與第三方故意串通、合謀或有目的地設計某種安排,以不适當地影響某人的決定,例如串标、陪标、串通擡高價格等。禁止集團的任何單位和員工通過對一方施加壓力而不适當地影響對方的行爲,即直接或間接地傷害或者破壞對方的人身或财産或者以此爲威脅從而迫使對方作出本不會作出的行爲,包括使用武力、政治權力或其他威脅手段。

第七條 涉及政府官員的支付行爲。在涉及政府官員時,應特别嚴格遵守集團關于回扣、賄賂、報酬及好處的禁止行爲(“禁止行爲”)。嚴禁集團的任何單位和員工爲取得或維持業務而直接或間接向政府官員行賄或作出提供賄賂的任何承諾或支付。

集團各級單位和員工不得違反集團開展業務的司法轄區(包括所有海外地區)的任何反賄賂法律法規。除非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且依據本政策的程序獲得審批或允許,嚴禁通過集團或其商業夥伴,直接或間接地向任何政府官員提供、支付、贈與或承諾支付任何有價值之物或授權實施這些行爲。

“政府官員”是指任何通過競選或被任命在中央或地方立法、行政或司法政府系統中擔任職務的人;任何爲政府機構或私人企業行使公共職能的人(例如國營航空公司或其它公司的官員);爲政府機構行使政府職能的官員、雇員或其他人,包括雖不受雇于政府但卻爲政府辦事的人,例如爲協助特定項目或合同而受聘的私人建築師、工程師或顧問;公共國際組織(如世界銀行集團、國際貨币基金)的官員或代理;政黨的官員或代理;政界職位的候選人。

此定義本身沒有包括政府官員的親屬或前官員,但是如果支付給這些人的意圖或目的是爲了影響現任政府官員或政府機構以獲取不正當利益,也将被認定爲違反反賄賂法。

“政府機構”是指爲中國或外國的(中央或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門、代理機關或執行部門,包括政府所有或控股的任何實體或企業、任何執政黨或者公共國際組織,如世界銀行集團或聯合國等。

在遇到以下“可疑情況”時,應立即向本單位合規管理部門報告并尋求指導和幫助:

(1)政府官員要求或索取賄賂。

(2)政府官員要求或建議集團捐助指定的慈善事業。

(3)政府官員自己要求或代他人要求獲得就業機會。

(4)政府官員要求集團贊助會議或差旅考察。

(5)在處理與由各級政府所有或控股單位之間的關系時,爲了集團遵循反賄賂法和本政策的目的,這些機構(除集團外)的官員應被視爲政府官員。

第三章 商業夥伴盡職調查

第八條 在與商業夥伴商讨業務合作内容之前,業務經辦單位、部門應向對方告知集團的合規政策,并向其提供本政策或其相關内容齊全的節選本,告知其在與集團合作或代表集團行事時必須遵循本政策,如發現對方有任何違反本政策和反賄賂法的可疑行爲,集團可采取适當的行動,包括終止合同。

第九條 本政策所稱“商業夥伴”包括:

(1)集團的承包商、分包商、供應商、項目業主。

(2)集團的銷售、市場營銷、稅務、環境或其他代理。

(3)集團的咨詢顧問、代表、經銷商或者合資夥伴。

(4)向集團提供貨物或服務,或與其建立類似關系的任何其他公司或個人(單稱及合稱“商業夥伴”)。

以上“商業夥伴”的定義不僅指與集團簽訂合同的相對方,也指爲該方工作或與該方一同合作,爲集團提供服務或負責管理集團事務的其他個人。所有商業夥伴應嚴格遵守反賄賂法和本政策的規定。

第十條 除非商業夥伴按照本政策的豁免條款獲得豁免,業務經辦單位、部門在與其開展合作之前,應當對該方開展合規盡職調查,以及其他部門要求的商業、财務、法律等方面的盡職調查。根據商業夥伴、所簽合同金額及合作内容等不同,合規盡職調查程序分爲一般程序和額外程序兩種。

第十一條 一般程序。

(一)适用情形。在集團與商業夥伴建立任何合作關系前應遵循一般程序,對該商業夥伴進行盡職調查。

(二)不适用情形。存在以下情形時,則不得爲商業夥伴申請盡職調查一般程序。

該商業夥伴将作爲集團的代理、代表、顧問、咨詢者、專業服務提供者、經銷商、聯合體、股權合作夥伴等。

(三)盡職調查内容與要求。

在與商業夥伴開展合作前,應調查商業夥伴的資信、履約能力和合規管理等情況,即調查商業夥伴自主履行其相關合同義務或承諾的能力大小和可信任程度,奠定商業夥伴合規管理的基礎和條件。

(1)調查内容

調查商業夥伴的資信和履約能力情況時,可選擇的調查内容包括:商業夥伴的設立時間和地址、企業類型和性質、注冊資本和實繳資本;經營範圍、經營資質和許可;資産、負債、經營利潤、現金流及其他财務狀況;股權結構、主要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情況;組織架構、經營管理團隊及員工情況;主要業務和資産情況;知識産權情況;重大合同履行情況;資産抵押、權利質押及其他對内對外擔保情況;法律糾紛情況;以往同類或近似業務經營業績情況;合規義務履行能力和履行情況等。

調查商業夥伴的合規義務履行能力和履行情況時,可選擇的調查内容包括:合法經營;出口管制和經濟制裁;反腐敗、反賄賂、廉潔交易;保障産品和服務質量;依法納稅;合法用工和保障勞動安全;遵守公平競争和反壟斷法律;反洗錢;保障安全生産;保護知識産權和商業秘密;保護環境;個人數據保護和數據安全;與合作業務或合作内容密切相關的其他合規義務等。

(2)調查的方式和要求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可通過内部系統排查、公開信息查詢、要求商業夥伴主動提供相關資質和證明文件、現場考察等方式,對該商業夥伴進行一般程序調查,審查了解與合作相關的必要資信和履約能力、重點合規義務履行情況,同時排查是否存在“危險信号”“可疑行爲”或者其他重大疑議問題。

(四)申請與審批。對于符合一般程序條件的商業夥伴,在與商業夥伴建立合作關系前,業務經辦單位、部門應填寫《誠信合規盡職調查(一般程序)審批表》,要求商業夥伴填寫《拟合作的商業夥伴信息表》,簽訂《反賄賂陳述、保證及承諾函》、《合規證書》(外部使用-适用于商業夥伴),收集彙編相關證明材料,制成完整的盡職調查檔案,按誠信合規盡職調查流程(一般程序)要求提交審批。在與現有商業夥伴簽訂更新或續簽合同之前,業務經辦單位、部門應對上述信息進行收集和彙編,并要求對方更新《拟合作的商業夥伴信息表》。相關經辦人員不得與其選定的商業夥伴有經濟或其他利益關系。

集團總部的一般程序申請由集團首席合規官負責審批,集團所屬各單位的一般程序申請由本單位合規負責人負責審批。

第十二條 額外程序。

(一)适用情形。對于任何可能成爲或讓外界視其爲集團的代理、代表或者合作夥伴,以及可能存在“危險信号”或“可疑行爲”的商業夥伴(以下簡稱“特殊代表”),必須對其進行額外盡職調查程序。針對該類特殊代表,應根據本政策規定的額外程序進行進一步的盡職調查。

(二)具有“危險信号”的情形。

1.商業夥伴的聲譽值得懷疑。

2.商業夥伴缺少“真實存在的辦公地點和人員”以及履行合同要求所需要的相關資質、經驗。

3.商業夥伴不能或沒有提供有信譽的商業和合規證明人。

4.商業夥伴在政府(任何級别)有職位或與政府官員有家庭、商業或其他密切關系,包括在政府(任何級别)擁有的企業中擔任職務。

5.商業夥伴的陳述或行爲不真實或沒有進行完全披露。

6.與商業夥伴甄選或有直接業務聯系的員工與商業夥伴存在經濟或其他利益關系。

7.集團相關領導或管理人員與商業夥伴存在經濟或其他利益關系。

8.合規管理部門在合規性審查過程中發現任何其他“危險信号”。

在特定情形下,如存在特定的“危險信号”或“危險信号”超過一定數量時,則不得與其簽訂合同。

(三)盡職調查内容與要求。

對于符合額外程序适用情形的商業夥伴,在與商業夥伴開展合作前,除應按照一般程序要求進行調查外,應進一步對商業夥伴進行較全面資信和履約能力調查,如有必要,可委托外部專業機構依法進行深入盡職調查;資信和履約能力調查記錄和調查報告應存檔,并作爲風險評估、業務審批、合規評價和檢查等的依據。

1.訪談特殊代表申請人。訪談内容包括對方的資質、聲譽、能力、之前的相關經驗、最終實益所有人、同政府官員的聯系(如有)、商業關聯方、财務信息、銀行信用證明人、商業證明人以及将提供合同項下服務,或管理、指導或監督該服務提供的個人信息。

2.對特殊代表申請人的《拟合作的商業夥伴信息表》回答進行核實。應對特殊代表所提供的《拟合作的商業夥伴信息表》内容進行核實(至少抽樣檢查),以驗證其準确性。必要時可聘請第三方機構開展初步、确證或額外的盡職調查程序。

3.訪談證明人。主要向相關證明人就該特殊代表的基本情況、以往的業務合作經曆、企業财務穩定性、聲譽和能力、誠信度、職業操守或守法從業、主要負責人的受教育程度等方面進行詢問了解。

(四)申請與審批。

對于符合額外程序條件的商業夥伴,在與商業夥伴建立合作關系前,經過上述額外盡職調查程序後,業務經辦單位、部門應填寫《誠信合規盡職調查(額外程序)審批表》,要求商業夥伴填寫《拟合作的商業夥伴信息表》,簽訂《反賄賂陳述、保證及承諾函》、《合規證書》(外部使用-适用于商業夥伴),收集彙編相關證明材料,制成完整的盡職調查檔案,按誠信合規盡職調查流程(額外程序)要求提交審批。集團總部和集團所屬各單位的額外程序申請均由集團首席合規官負責審批。必要時,集團首席合規官可召集專題會議或提請集團經理層會議或董事會審議。

除非經集團首席合規官同意,如不能獲得特殊代表的足夠信息,或者有信息表明特殊代表有或可能有不當行爲,則原則上不能聘用該特殊代表。在根據本政策要求完成調查、審閱及批準盡職調查并同存疑代表簽訂合同之前,特殊代表不得代表集團開展任何業務。

第十三條 原則上應對商業夥伴進行盡職調查,但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申請豁免。豁免程序分爲個案豁免和小金額合同豁免。

第十四條 小金額合同豁免。

(一)适用情形。拟簽訂的合同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人民币,且該商業夥伴不存在不适用的任何情形。

(二)不适用情形。存在以下任一情形時,則不得爲商業夥伴申請盡職調查小金額合同豁免。

1.該商業夥伴是經過集團公開招标的任何中标人。

2.該商業夥伴将作爲集團的代理、代表、顧問、咨詢者、專業服務提供者、經銷商、聯合體、股權合作夥伴等。

3.該商業夥伴(如受聘)将作爲集團的總承包商。

4.該商業夥伴存在本政策規定的“危險信号”或“可疑行爲”。

(三)申請與審批。對于符合小金額合同豁免條件的商業夥伴,業務經辦單位、部門可填寫《小金額合同豁免表》申請豁免相關的商業夥伴盡職調查程序,并按誠信合規盡職調查流程(小金額豁免程序)進行審批。小金額合同豁免申請由本單位合規管理部門負責審批。如合規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爲該豁免不符合此處所設程序或将給集團帶來顯著的合規風險,有權取消該等豁免申請。

第十五條 個案豁免。

(一)适用情形。對于個别無法完成盡職調查所有必需内容的商業夥伴,特殊情況下可以爲其申請個案豁免,但不得存在不适用的任何情形。

(二)不适用情形。存在以下任一情形時,則不得爲商業夥伴申請盡職調查個案豁免。

1.該商業夥伴系經過集團公開招标的任何中标人。

2.該商業夥伴将作爲集團的代理、代表、顧問、咨詢者、專業服務提供者、經銷商或者商業合作夥伴。

3.該商業夥伴将作爲集團的總承包商。

4.該商業夥伴存在本政策規定的“危險信号”或“可疑行爲”。

(三)申請與審批。對于符合個案豁免條件的商業夥伴,業務經辦單位、部門可填寫《個案豁免申請表》申請豁免相關的商業夥伴盡職調查程序,并按誠信合規盡職調查流程(個案豁免)提交審批。集團總部及集團所屬各單位個案豁免申請僅可由集團首席合規官審批。如經審查認爲該豁免不符合此處所設程序或将給集團帶來顯著的合規風險,首席合規官有權取消該等豁免申請。

第四章 業務活動中的反賄賂和反欺詐防範

第十六條 利益沖突。所有的商業決定都應以集團利益爲先,禁止任何單位、員工在集團的業務活動中爲個人謀取私利。當員工的個人利益可能影響該員工客觀合理的判斷以及對集團的忠誠義務時,就可能出現利益沖突。

第十七條 簽訂合同。集團必須按照集團合同管理相關規定與商業夥伴簽署書面合同。在同意與商業夥伴簽訂或續簽合同之前,除非根據本政策獲得盡職調查豁免,業務經辦單位、部門應當要求商業夥伴填寫并提供《拟合作的商業夥伴信息表》、按要求完成誠信合規審查程序後,方可簽訂合同。簽訂合同時需同時簽署《反賄賂陳述、保證及承諾函》與《合規證書》(外部使用-适用于商業夥伴)。

第十八條 合同須包含反賄賂反欺詐内容。與商業夥伴達成的任何合同或協議,都應當包含下述反賄賂反欺詐内容。

1.除非根據本政策獲得盡職調查豁免,業務經辦單位、部門在與任何商業夥伴簽訂協議時,須由該商業夥伴提交一份《反賄賂陳述、保證及承諾函》。在聘用該商業夥伴或準備與該商業夥伴簽訂合同之前,任何簡化該語言限制性的實質性修改,必須經集團首席合規官批準。

2.我方有權以商業夥伴違反反賄賂法或本政策爲理由終止合同。

3.商業夥伴同意提供詳細發票或賬單(發票或賬單應準确描述其在合同下所提供的具體産品或服務)作爲我方根據合同進行付款的條件。

4.商業夥伴同意就其根據合同條款所實際提供的産品或服務, 在出具必要的票據和文件後,接受付款;支付條款應清晰明确。

5.非經我方同意不得轉讓合同。

第十九條 合同内容審查。在審查合同内容時,應對自身業務人員或商業夥伴的疑似欺詐或腐敗行爲特别關注。當合同存在以下條款或要求時,應視爲可能存在欺詐或腐敗風險(“可疑行爲”):

1.在合同項下,向商業夥伴支付的金額(或其他經濟利益)與其提供的服務不成正比或明顯偏離市場價格。

2.合同中存在不尋常的獎金或額外支付、超過常規的或大額度的預付款、給予新客戶不尋常的大額賒賬額度。

3.商業夥伴要求我方支付特定數額的款項以“獲得商業機會”、“進行必須的安排”或“鎖定交易”。

4.合同金額通過非直接途徑或非正規方式進行付款,賬外支付或合同中有不尋常或值得懷疑的付款條款。

5.商業夥伴或我方相關人員要求不在合同裏對付款的數額、賬戶詳情、收款人進行完整的披露。

6.用現金或無記名有價證券形式進行支付。

7.向沒有直接參與到合同中的第三方進行支付。

8.在商業夥伴主營地國家或服務提供地國家以外的其他國家或地區進行支付。

9.商業夥伴拒絕提供《反賄賂陳述、保證及承諾函》或《合規證書》(外部使用-适用于商業夥伴)。

10.商業夥伴或我方相關人員要求不披露身份。

11.商業夥伴或我方相關人員要求對合同項下的支付不進行适當的記錄或不向政府報告。

12.商業夥伴或我方相關人員要求對特定的發票日期進行回溯或更改。

13.商業夥伴或我方相關人員要求篡改文件或其他類型的作僞。

14.商業夥伴拒絕在與我方簽訂的書面合同中納入符合适用法律的條款。

15.在審閱合同的過程中發現任何其他“可疑行爲”。

第二十條 招投标活動。集團内任何單位、部門和員工參與投标活動、簽訂和履行相關合同時,除了遵守本政策的規定外,還應遵守中國和業務涉及國家有關公開招投标的法律和法規以及集團相關規定。禁止集團任何單位、部門和員工在投标過程中發生以下行爲:

1.誤導或企圖誤導第三方,包括歪曲事實、故意隐瞞事實、提供虛假資料或信息、明知是虛假信息卻不主動澄清等。

2.第三方故意串通或合謀以獲得中标,例如串标、陪标、串通擡高價格等。

3.進行任何其他違反中國或招投标所在地的招投标法律的行爲。

第二十一條 資料信息的提供。集團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可能影響第三方商業決定或行爲的資料信息,或向其作出的陳述與聲明都必須真實、準确、完整。

第二十二條 合同存檔規定。所有經審查批準的合同、審查意見、合同簽署或招投标過程中向第三方提供的信息、外部法律顧問意見等文件必須進行存檔管理。

第五章 合同簽署後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與商業夥伴簽訂合同,應當由合規管理部門對其進行定期監督和重新認證。具體包括:

(一)及時通知。對于在與商業夥伴的商業交易和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的“危險信号”“可疑行爲”或其他不符合本政策的行爲,集團任何員工都有義務立即向本單位合規管理部門彙報,由合規管理部門根據程序組織開展調查并進行相應處理。

(二)商業夥伴的再認證。除非根據豁免程序取得豁免批準,對于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商業夥伴,業務經辦單位、部門應要求商業夥伴每年更新《拟合作的商業夥伴信息表》并重新簽署一份《合規證書》(外部使用-适用于商業夥伴),對商業夥伴進行再次認證。

1.合同期限超過一年,且尚在合同有效期内的商業夥伴。

2.已進入公司供應商庫,且尚在有效期的商業夥伴。

(三)審查支付。财務人員應對商業夥伴提供的相關發票進行審查,以确定其完整和準确并在财務賬簿中準确記錄,并符合合同約定的金額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四條 處理結果。合同履行審查或重新合規認證程序中如發現不合規問題,業務經辦單位、部門應将相關問題調查結果和處理意見向本單位合規管理部門彙報,由合規管理部門根據情況決定是否組織開展相關核查。

第二十五條 存檔。與合同簽署後的盡職調查相關的文件證明應被存放于商業夥伴的盡職調查文檔中,與合同執行監督程序相關的文件證明應被存放于相應的合同檔案中。

第六章 特殊支出

第二十六條 禮品、招待和差旅費用

原則上禁止向政府官員提供禮品、招待或差旅費用,根據集團接待管理規定和本政策獲得批準的除外。向政府官員提供禮品、招待或差旅費用時應符合集團關于禮品、招待和差旅費的相關規定以及業務所涉及國家(地區)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一)适當情形。

1.僅作爲友誼或簡單禮節體現的小金額象征性、具有紀念意義且符合集團接待管理相關規定的紀念品。

2.直接與推廣、展示或解釋集團的設施或服務相關而爲政府官員支付的合理且實際的交通、餐飲、住宿和招待等在合理開銷範圍内的差旅費。

3.直接爲與政府機構簽訂或執行某一合同而産生的差旅費。

(二)不當情形。不符合集團接待管理相關規定,或者向政府官員提供禮品、招待和差旅費用的目的或意圖有可能被理解爲影響該政府官員的行爲,從而給集團或其代表帶來利益時,均被視爲不當行爲。

1.禮物

(1)超過集團接待管理規定的相關标準。

(2)在任何情況下提供任何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如任何預付購物卡和商業消費卡)給政府官員(或其任何親屬)。

(3)向負責監督、監管及服務于集團業務的任何部門及領域的,或在履行其法定職責時與集團在任何部門及領域有關聯的任何政府官員(或其任何親屬)提供任何禮品券或優惠券。

(4)将禮品的開支記錄爲合理的餐飲或者招待支出。

2.招待、差旅費

(1)相同差旅中支付的招待開銷不成比例。

(2)支付的餐飲費或者酒水費用過高或者過于昂貴(酒水的開支應盡可能适度或者合理)。

(3)由政府官員安排任何遊覽或者招待活動的行程路線。

(4)不當地将遊樂或者招待開支記錄爲合理的商業開支。

(5)爲任何政府官員配偶或者親屬報銷費用或者安排差旅。

(三)申請與審批。在提供禮品、招待和差旅費用(涉及政府官員)前,業務經辦單位、部門應當考慮相關行爲目的正當、時機恰當、價值合理、合法合規等因素,并按集團接待管理相關規定進行申請與審批。

1.須考慮因素

(1)目的正當。應以建立和維護良好的商業關系爲目的,而不應以獲取或保留業務,獲取不當優勢,影響正常的業務流程或決策爲目的。

(2)時機恰當。不得在招投标過程中,或重要決策階段等可能影響公平決策的敏感時期。

(3)價值合理。符合正常的商業慣例,不能提供或接受超出一般價值的禮品,現金或現金等價物,或其他被禁止的禮品類型。

(4)合法合規。禮品與款待業務應公開透明,符合我國及業務所涉及國家(地區)适用法律及對方反腐敗規定。

2. 申請禮品、招待和差旅費用(涉及政府官員)時,須同時提供《禮品、招待和差旅費用(涉及政府官員)申請表》。

第二十七條 捐款和贊助

捐款和贊助應按照集團《對外捐贈(贊助)管理辦法》規定執行,并符合以下合規要求。

(一)政治捐款。在中國境内,禁止一切性質和形式的政治捐款。在中國以外的地區,僅可根據适用法律向政黨、政黨官員和候選人提供捐款,而且應公開披露所有的政治捐款(除非出于合法保密的需要),同時對接受方的信息進行公示。

(二)慈善捐款。慈善捐款是指自願地以金錢或非金錢形式給予他人、并且不求回報的贈與。給予行業協會的捐款或會費一般有商業目的,因此不屬于慈善捐款。代表集團或本單位所做的任何慈善捐款,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

2.并非是爲了獲取任何商業利益或優勢。

3.隻能向合法登記并有較高聲譽的慈善機構進行捐款。

4.捐款的目的必須具有慈善性質。

5.捐款的金額、用途等公開透明,并公開捐款及對接受方信息進行公示。

6.不存在任何可能違反反賄賂法的情形。

(三)贊助。贊助是與第三方進行的互利合作,形式包括金錢、産品、服務等。代表集團或本單位所做的任何贊助,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

2.并非是爲了獲取不公平的或非法的商業利益或優勢。

3.隻能與合法登記并有較高聲譽的第三方機構進行合作。

4.贊助的金額、用途等必須合理并且公開透明,并公開贊助及對接受方信息進行公示。

5.不存在任何可能違反反賄賂法的情形。

6.必須簽署書面協議。

(四)申請與審批

實施捐贈或贊助的部門須按照集團《對外捐贈(贊助)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申請與審批,并提交《捐贈和贊助費用申請表》。同時應當确保捐贈或贊助的過程和結果符合集團規定和本政策要求,保留所有相關收據和文件備查。

第二十八條 便利費

集團嚴禁一切性質和形式的便利費。便利費是指直接或間接給予政府官員的費用或禮物,以使其爲集團提供某些便利或加速某些事項。無論便利費在當地是否是普遍存在的現象,都是本政策所明令禁止的。

第七章 人事

第二十九條 人事選拔。在聘用或選拔擁有決策權的員工以及從事經營、采購等“高風險”工作的員工前,應當按照人事管理相關規定對相關人員的背景進行審查,确保其不存在本政策項下的任何不當行爲。

第三十條 與前政府官員的關系。除非經合規委員會批準,不得聘用辭職或退休後的前政府官員爲集團的員工、顧問或建立其他經濟聯系。上述辭職或退休後的“前政府官員”定義,除包括其本人外,還包括其親屬和其控制或參與經營的單位。

第三十一條 考核。對本政策的遵守情況,應作爲集團總部及所屬各單位對員工考核中的重要内容。集團總部及所屬各單位按照考核結果對相關員工進行獎懲。

第八章 準确的記錄

第三十二條 賬簿記錄。賬目賬簿記錄必須準确反映每項交易且必須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規以及集團的财務管理制度和内部審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條 所有合同和其他文件必須準确描述相關的交易。

第三十四條 集團嚴禁在公司賬簿記錄中僞造任何不實或虛假的記錄,嚴禁将任何與交易相關但未入賬的資金或财産進行保留。除非有充足的文件進行支持,否則不得将部分或全部款項用于支持該筆支付的合同或文件所表述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集團保存準确賬簿記錄要求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任何僞造或未記錄在公司賬簿中的款項支付。

2.任何通過時間倒簽或修改發票完成的款項支付(如用意在掩蓋涉及的交易真相或謀取不當利益)。

3.任何向集團開出(或由集團開出的)發票未記載真實的購買或銷售價格的交易。

4.代表集團或爲其業務在國内或海外開設或維持任何非集團名下賬戶。

5.進行任何在集團财務賬目中未真實反映的或在集團财務賬目中故意不當反映的交易。

6.進行任何未在發票中真實反映的交易(普通商業行爲中的折扣或優惠除外)。

7.集團就合同項下的貨物或服務向合同簽署方之外的其他人進行任何支付,除非該等支付有充分的書面證明文件并經事先批準。

8.進行任何盡管在集團記錄中有全面證明文件但交易對方沒有出具收據證明的現金交易。

第三十六條 合規檔案。除本政策另有規定外,所有與執行本政策相關的申請、文件、記錄、會議紀要、調查等檔案都應當妥善存檔。

第九章 合規委員會和首席合規官

第三十七條 集團設立誠信合規委員會(“合規委員會”),作爲本政策的議事機構。合規委員會的成立、人員組成和變更應由集團黨委會審議通過,其人員組成、職責和議事程序另行規定。

第三十八條 合規工作聯席會議。首席合規官與集團紀委之間建立順暢的溝通機制。集團安排專門費用預算用于合規、紀檢和反賄賂工作。合規委員會和集團紀委應定期召開合規工作聯席會議,交流當期的合規和紀檢事項,通報有關反賄賂法、規定和條例的動态,并交流合規事項信息。

第三十九條 集團所屬各單位的合規負責人。集團首席合規官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集團所屬各單位内部任命專職或兼職的合規負責人,以确保集團所屬各單位對本政策的理解和執行。集團所屬各單位的合規負責人原則上由各單位總法律顧問或分管法律工作的領導擔任,向集團首席合規官報告,其職權由首席合規官确定。

第四十條 集團所屬各單位的合規管理部門與合規專員。集團所屬各單位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合理設置合規管理部門,聘任專職或兼職的合規專員。合規專員由各單位自行聘任,逐級上報備案。

第十章 評估和審計

第四十一條 風險評估。合規管理部門應定期組織對所屬分子公司或各部門的合規風險進行評估,并進行“高”“中”“低”三類風險級别分類。合規風險的評估應考慮各分子公司、各部門的規模、業務領域、經營地點及其它特殊因素以及對本政策的執行情況。對于海外子公司和項目的風險評估還應考慮當地的法律和政治環境、腐敗程度等,并應參考透明國際發布的各國腐敗指數。

第四十二條 審計。審計機構每年應組織對反賄賂反欺詐法律和本政策的遵守情況進行合規審計。對于被确定爲高風險的單位和部門,必須至少每年進行一次合規審計。對于被查實有違反本政策情況的單位或部門,則次年必須對該單位或部門進行合規審計。

第十一章 培訓

第四十三條 合規培訓。集團所有員工每年度必須接受一次合規管理部門安排的培訓,了解集團合規政策。從事市場營銷、采購、财務等高風險崗位的員工,還應每年接受至少一次額外培訓。新入職的員工自入職之日起6個月内接受合規管理部門的培訓。

第四十四條 合規證書。集團所有員工在入職時或經本單位合規管理部門組織簽署一份《合規證書》并由合規管理部門進行存檔。

第十二章 溝通和報告

第四十五條 鼓勵公開溝通。政策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本政策非爲窮盡,而隻是提供指導性原則,并鼓勵就本政策中涉及的行爲準則進行溝通和對話。集團鼓勵員工就有關反賄賂法律、賄賂、促請酬金、招待、禮品和相關事宜的問題或疑問與本單位或集團總部合規管理部門進行讨論。

第四十六條 疑問和咨詢。如對有關本政策有任何疑問,可以向本單位或集團總部合規管理部門提出或咨詢。

第四十七條 合規舉報。

(一)舉報主體。集團所有員工或任何與集團有業務合作關系的第三方。

(二)可舉報事項。集團所有員工必須警惕并及時向本單位或集團總部紀律監察或合規管理部門報告本政策規定的任何“可疑情況”“可疑行爲”“危險信号”及任何可能涉及欺詐、賄賂、腐敗、串通、施加壓力的行爲,或者其他不正當的、可疑的事實和情況。

(三)舉報方式。集團接受電話、電子郵件或信件郵寄方式進行舉報。舉報人可以電話舉報,如有舉報材料,可以根據所舉報事項的性質将舉報材料電子版發送至以下電子郵箱或者将紙質版通過郵寄方式寄至以下地址。

紀律、腐敗性問題受理電話:0731-85628301,電子郵箱:hnjgjjjbzx@163.com,郵寄地址: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南路一段788号湖南建設投資集團紀檢監察部。

合規性問題受理電話:0731-85628856,電子郵箱:hncg_compliance@126.com,郵寄地址: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南路一段788号湖南建設投資集團企業管理部(法律事務中心)。

集團所屬各單位分别設立各自的舉報方式,并将集團及本單位舉報方式在本單位一并予以公示。

(三)舉報處理。紀律、腐敗性問題由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受理,合規性問題由合規管理部門負責受理。在接到舉報後,紀檢監察部門或合規管理部門應依據職能對所舉報問題進行調查。在調查過程中,紀檢監察部門或合規管理部門有權約談涉事人員、商業夥伴和集團員工以外的第三方,并收集文件等書面證據。集團相關單位、部門和員工必須盡最大努力予以配合。如有必要,紀檢監察部門或合規管理部門可以聯合審計部門對所舉報的事項進行專項檢查或審計。舉報事項調查完成後,應将調查結果和處理意見逐級提交集團合規委員會審核。經合規委員會審核後,紀檢監察部門或合規管理部門應将事件的調查和處理結果通知舉報人,并執行處理意見。

根據舉報事項涉及不當行爲的性質與影響以及嚴重程度,按以下程序處理:

如果不當行爲僅涉及違反黨紀的行爲,則由集團總部或本單位紀檢部門按照相關黨員幹部管理程序對不當行爲進行調查,提出處理建議,報集團總部或本單位黨委會審定。如果舉報事項涉及高管及班子成員,集團總部或各單位紀委還将按幹部管理權限報上級監察委、紀委和黨委審定。

如果不當行爲僅涉及違反本政策的行爲,則由集團總部或本單位合規管理部門牽頭對不當行爲進行調查後将調查結果提交給集團合規委員會進行審議,由集團合規委員會提出處理決定建議後報集團董事會審定。

如果不當行爲僅涉及違反集團總部或本單位其他規定(黨紀或合規政策之外的其他規定),則由集團總部或本單位紀檢或審計部門依據職責權限對不當行爲進行調查後将調查結果提交給集團總部或本單位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領導小組進行審議,由集團總部或本單位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領導小組提出處理決定建議後報集團總部或本單位董事會審定。

如果不當行爲同時涉及違反黨紀或合規程序或集團其他規定,則由集團總部或本單位紀檢、審計和合規管理部門開展聯合調查,并将調查結果向集團或本單位紀委、合規委員會和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領導小組報告。集團總部或本單位紀委、合規委員會和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領導小組将共同讨論後形成處理建議提交給集團總部或本單位黨委會與上級監察委、紀委,對其進行平行處理。

如果不當行爲涉嫌犯罪,并同時違反本政策程序規定,除按相關程序移送司法機關外,還應根據以上程序規定追究其責任。

(四)對舉報人的保護。集團鼓勵實名舉報,因爲實名舉報有利于合規委員會進行調查核實和反饋,也接收匿名舉報。所有舉報人的信息都将被嚴格保密。集團嚴格禁止對舉報不法行爲的人進行騷擾報複。

第十三章 獎勵和懲罰

第四十八條 違反反賄賂法的單位或個人将可能面臨刑事或民事處罰。

第四十九條 集團員工如有任何違反本政策的行爲,根據違規行爲的性質,可以采用影響年度考核或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集團或本單位相關規定的方式給予相應處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有違法行爲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對于在合規考核中獲得優秀的單位、部門和員工,集團總部和集團所屬各單位可予以獎勵。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根據本政策在預防、發現、調查和應對不當行爲方面的适用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同時考慮合規領域的相關法律和實際變化,以及國際和行業标準的演變,集團将适時修訂本政策。

第五十一條 本政策由集團企業管理部(法律事務中心)負責解釋、修訂。

第五十二條 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Copyright © www.hncig.cn All Rights Reserved 湖南建設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版權所有
備案号:京ICP證000000号  湘公網安備43010302000417号 

公衆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