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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1.1 合同風險識别和控制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強合同風險控制是實現項目合同目的的重要措施。
1.2 重要合同主要指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專業分包合同、勞務分包合同、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等。
1.3 合同履行過程中應當注重過程風險控制,對重要合同應當識别風險源,進行風險評估,制定風險控制措施并實施,有效降低合同實施風險。
第二章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特殊風險及控制
2.1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應特别注意合同簽約審查,應對合同主體的合法性進行審核,對合同相對方的資質、信譽、履約能力及時進行調查,防止出現簽訂無效合同及合同相對方無法全部或部分履約的情況,降低合同簽約風險。
2.2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過程風險控制的重點是結算依據、工程款支付、工程質量和進度、工程簽證和索賠。項目經理部合同管理人員應熟悉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條款、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标準和規範,清楚簽證和索賠的原因,及時固定簽證和索賠的證據,重視工程簽證和索賠的程序,關注時效。
2.3 工程簽證和索賠的原因主要有:設計變更、工程範圍變更、工程停工、延期付款、施工現場變化、趕工、工序變化、工程量增減、違約、合同缺陷等。
2.4 項目部負責人應組織項目部各管理部門及時、完整收集以下資料,随時掌握合同履行動态,在索賠期限内收集和保存好證據,及時索賠。
2.4.1 工程技術部門:設計變更、工程變更、工程計量差、技術标準變化、地質情況變化、停工、窩工、趕工、汛期洪損、工地交接記錄、施工進度、施工記錄、隐蔽工程的驗收記錄、工程檢查、驗收記錄及事故處理的資料,不可抗力造成的災害的證明文件、照片、損失檢查等資料。
2.4.2 物資設備部門:原材料及設備價格、燃料動力價格漲價幅度和涉及的數量規模;甲供料供貨方式或供貨地點變化引起的倉儲、運輸、質量檢驗、業務提成費用增加等;國家或當地政策性調整運輸費、增容費、貼費等。
2.4.3 财務部門:稅收法令、條例、财務制度、工資福利等規定變更造成的成本增加方面的資料,設備材料的采購運輸費用等的付款憑證,工程款、預付款撥付、各類保證金返還等單據及其他财會資料。
2.4.4 預算合同部門:施工合同、協議書、補充協議、招投标文件、相關政策性調整、法規、彙率變化、工程計量及變更索賠等資料。
2.4.5 質安部門:質量檢驗、試驗報告和因對方原因引起的安全質量事件的調查報告、鑒定結論等。
2.4.6 綜合辦公室:與合同各方的會議記錄、備忘錄、來往函件、文件、資料的收發簽認記錄。
2.5 變更索賠
項目經理部應作變更索賠前期策劃,編制年度、季度變更索賠計劃,明确責任人、監督人、落實時間等,報公司審批。應建立健全變更索賠台賬,并及時更新。已批準的設計變更、政策性調差、清算索賠、新增工程等應及時進行計量。
2.6 在合同履行中,應重點做好以下風險控制工作:
2.6.1 及時就工程量增加、工程款增加、各種費用增加、工期順延、賠償損失、安全質量等事宜與對方協商,使其以簽證單、洽商變更單、會議紀要及其他書面形式予以确認。
2.6.2 工程簽證單、洽商變更單、會議紀要等應采用統一格式和連續編号,簽證内容應寫明時間、部位、數量或價款。
2.6.3 對合同對方做出有關簽證内容的口頭承諾要及時取得書面确認。
2.6.4 建立嚴格的收發文制度,對所有往來函件進行分類登記和編号。
2.6.5 當發生法定或合同約定的索賠情形時,應及時收集證據,以合同約定的程序在規定期限内向對方提出索賠意向和報告。
2.7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關于專屬管轄的規定,針對工程建設承包合同争議解決,爲避免地方保護主義,如若可能,建議選擇第三方仲裁機構管轄。
2.8 特别關注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法律賦予施工單位的一項法定權利,是施工單位及時回收工程款項的重要保障,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必須在法定時間内及時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原則上不得放棄;若确需配合業主方放棄,則必須嚴格執行公司制度,完善相應保障措施,履行審批程序。
第三章 專業分包合同特殊風險及控制
3.1 專業分包合法化是專業分包合同履行的前提條件,合同管理部門和風險控制部門應依照法律規定,禁止違法分包、轉包情況發生,避免簽訂無效合同。
3.2 專業分包合同在履行過程中風險控制的重點,包括結算付款、合同解除、農民工工資發放、委托代付款等風險。
3.3 技術負責人應組織工程技術部門測量現場斷面、核實施工圖數量,作爲簽訂分包合同和控制分包結算總量的依據。
3.4 标價的工程量清單是分包合同的組成部分,其中應注明工程分項名稱、工程數量、分包單價、具體工作内容、計量規則和費用組成等。公司業務主管部門應對結算單價、工程量進行集中審核并建立相應的合同、工程量、結算台賬,做到量價合一、賬表合一,使分包單價和結算處于可控狀态。
3.5 專業分包合同計量風險控制:
3.5.1 審查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簽發、簽收、簽認各類文件資料的簽字人員是否爲有權簽字人。
3.5.2 嚴格收方程序。應在每月約定期限由工程技術、安全質量部門對分包方完成的合格工程進行現場收方,填寫工程收方單,經技術主管複核,總工程師審核簽字後,提交預算合同職能部門進行計價。
3.5.3 負責現場收方的技術人員不得少于2人,收方單應附詳細的斷面計算、示意圖、計算公式等記錄資料。
3.5.4 項目經理部物資設備、技術等部門應對分包方當期使用我方提供的勞務、材料、機械、水電等,根據合同、租賃協議計算相應費用。統計合同履約過程中的獎罰等其他款項。經分包方的法人代表(或授權委托人)簽字後,送交預算合同部門和财務部門作爲當期分包結算支付時的扣款依據。
3.5.5 由分包方填報分包結算單并報我方審批,分包方必須在結算單上簽字蓋章,并簽署對本次結算數量、金額無異議的意見。填報數據與審批數據必須一緻,不得塗改。
3.5.6 結算單價必須與分包合同單價一緻,嚴禁無合同單價結算或超合同單價結算;項目經理部不得超額審批支付。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需調整分包單價或增減項目,應當按規定的程序簽訂補充分包合同後,方可進行相應的分包結算。
3.5.7 末次結算必須在分包方處理完工程相關債務且支付完所欠民工工資後方可進行。末次結算時項目經理部應與分包方簽訂《最終清算協議》。最終清算協議應包括以下内容:明确雙方結算的總金額,并且雙方對此無争議;協議簽訂後,雙方沒有再向對方索賠的事項和權利;除最終付款、保修責任外其他義務履行完畢;各項未付款事項和金額、約定的付款時間。
3.5.8 項目經理部應建立健全分包合同台賬、分包結算台賬、合同糾紛處理台賬等基礎資料。各部門每月定期核對台賬,發現疏漏,及時進行修改或調整。
3.5.9 禁止爲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禁止在分包方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簽署的合同和文件上簽字蓋章。
3.6 分包合同解除風險控制
3.6.1 分包合同的解除實質上是清退分包方,包括依合同約定解除和依法律規定解除兩種。出現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合同情形時,應要求分包方限期整改。對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應書面通知解除合同。
3.6.2 拟解除分包合同時,按以下步驟進行:
3.6.2.1 收集解除的依據,包括事實證據、合同依據及法律依據。
3.6.2.2 充分論證,進行解除評審,報公司審查确定是否解除。
3.6.2.3 确定解除時,将解除的事由、期限及移交的事項通知對方,合同不再履行。
3.6.2.4 進行清退談判,并核實對方代理人的權限。
3.6.2.5 進行末次清算,明确債權債務,簽訂最終清算協議,按原合同簽訂和審批流程辦理。
3.6.2.6 接管施工現場。
3.6.3 禁止對解除分包合同情形隐瞞不報,禁止對解除分包合同情形不采取任何應對措施。
3.6.4 項目經理部應收集有關分包合同履行過程及解除、終止的有關資料,整理存檔。
3.7 農民工工資支付風險控制
3.7.1 項目經理部應嚴格執行本公司有關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相關規定,并對分包方工資支付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支付農民工工資。
3.7.2 采用委托支付的,必須在取得分包方書面授權後,依據分包合同約定及結算資料将分包方工程款中已經确認的農民工工資代爲支付給農民工本人。項目經理部代爲發放農民工工資,必須讓農民工了解并知情該代付款行爲不代表與項目經理部及其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3.7.3 項目經理部應當要求分包方将農民工工資總額進行登記造冊并提交公司備案。
3.7.4 應将分包方支付農民工工資憑證妥善保存備查。對分包方聘用的農民工基本信息要登記造冊,并将經分包方和農民工簽字認可的《代付款協議》、農民工身份證複印件一并存入财務檔案。
3.7.5 農民工領取工資時,應認真核實其身份,杜絕冒領、代領的行爲,杜絕因代發工資出現超付現象。
3.7.6 因建設單位不能足額撥付工程款導緻拖欠分包方工程款的,應在結算的工程款中優先支付農民工工資;因其他客觀原因未足額支付的,應當及時采取部分支付、簽訂還款協議等方式解決糾紛,避免矛盾激化。
3.8 委托代付款風險控制
3.8.1 分包方委托在其應付工程款(勞務費)中代爲支付第三方款項的,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可經分包方書面授權後由項目經理部代爲支付。
3.8.2 出現委托代付款情形時,應當審查以下内容:
3.8.2.1 經過結算,工程款(勞務費)達到支付條件。
3.8.2.2 分包方委托代付款項須是實施本項目分包合同發生的材料費、租賃費。
3.8.2.3 委托代付款項金額小于應付工程款(勞務費)。
3.8.2.4 分包方提供的委托代付款授權委托書授權事項明确、真實有效。
3.9 質量安全風險控制
3.9.1 簽訂分包合同時,應明确分包方有關質量安全的權利義務,以及嚴重違反合同約定時,變更、解除分包合同的條件和程序。
3.9.2 分包方應按照分包合同總标的額的一定比例繳納質量安全保證金,明确扣除和返還保證金的條件。
3.9.3 分包合同履行中,項目經理部應定期對分包方質量安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并限期整改。對未能達到整改要求的,根據情況采取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措施,并及時簽訂書面協議。
3.9.4 分包方發生工傷事故後,項目經理部應督促分包方積極處理、賠償;收到勞動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舉證通知後,項目經理部要認真對待,及時提交與受害方無勞動關系的證據,避免因超過時效而承擔不應承擔的工傷賠償責任。項目經理部選擇分包隊伍時,必須選擇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否則依法應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3.10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關于專屬管轄的規定,專業分包合同争議解決方式原則上應選擇施工企業法人所在地仲裁機構或集團指定的仲裁機構管轄。
第四章 勞務分包合同特殊風險及控制
4.1 勞務分包合同風險控制的重點是勞務隊伍的進退場、費用結算和支付。
4.2 選擇适格的勞務分包隊伍并簽訂勞務分包合同是勞務隊伍作業人員進場的前提,項目經理部應做好勞務隊伍資質查驗,作業人員進退場登記,查驗勞務企業與勞務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未與對方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不得進入施工現場從事勞務作業活動。
4.3 勞務隊伍費用結算依據:
4.3.1 甲乙雙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及補充協議。
4.3.2 驗工記錄及結算清單。
4.3.3 相關部門提供的結算審核及評定意見。
4.3.4 收方單、派工單、考勤記錄、停工記錄。所有結算單據應由項目經理部兩人以上簽字和審核,嚴禁将僅一人簽字的單據作爲分包方結算和支付款項的依據。
4.4 勞務費用支付風險控制:
4.4.1 勞務費用支付必須先結算後支付,禁止預付勞務費用。
4.4.2 财務部門在收到勞務費結算審批表後應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勞務費用。
4.4.3 外部勞務隊伍未繳納合同已約定的履約保證金、勞務人員工資支付保證金及其他保證金的,财務部門不得辦理費用支付。
4.4.4 财務部門應建立分包費用支付台賬,并定期與項目經理部其他相關部門核對,杜絕勞務費超付現象發生。
4.4.5 項目經理部應采用監督發放或委托發放方式保證外部勞務隊伍中農民工工資的及時、足額發放。
4.5 辦理勞務隊伍末次結算時,應确認其退場,且簽訂《最終清算協議》後,方可撥付尾款。
4.6 勞務隊伍發生工傷事故後,項目經理部應督促勞務方積極處理、賠償;收到勞動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舉證通知後,項目經理部要認真對待,及時提交與受害方無勞動關系證據,避免因超過時效而承擔不應承擔的工傷賠償責任。特别注意,項目經理部選擇勞務隊伍時,必須選擇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否則依法應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4.7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關于專屬管轄的規定,勞務分包合同争議解決方式原則上應選擇施工企業法人所在地仲裁機構或集團指定的仲裁機構管轄。
第五章 買賣合同特殊風險及控制
5.1 買賣合同風險控制要點:
5.1.1 标的物名稱。要審查标的物名稱是否準确、規範,不使用俗稱,要注明牌号、商标、品種、型号、規格、等級等信息。
5.1.2 計量單位。采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應明确合理磅差,采購數量不能确定的,約定以買受人書面通知的數量爲準。
5.1.3 技術标準。采用國家技術标準,沒有國家标準的,可以采用地方标準、行業标準,沒有地方标準也沒有行業标準的可以采用企業标準。明确質量标準及出賣人對産品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
5.1.4 包裝。有特殊需要時應明确包裝的方式和費用由誰承擔。
5.1.5 價格。明确采取固定價格還是浮動價格以及浮動幅度,明确價格是否含稅、運費、裝卸車費用、中轉費用、倉儲費用、保險費用等。
5.1.6 交貨期限和交貨地點。有明确的交貨期限,選擇送貨的方式及對我方有利的交貨地點。對于分期交貨的合同,應當在供貨前書面明确每期交貨的具體期限。
5.1.7 驗收。明确驗收标準和具體驗收辦法以及驗收的期限、地點、發現問題的處理辦法等。對需要經過一定時間使用或放置才能發現内在質量缺陷的,應規定賣方保證期限。
合同中應明确規定在保證期限内,非因買受人使用不當發生的質量問題,出賣人應承擔修複、退換的責任。在合同中還應指定雙方有權交接标的物的人員。合同履行過程中接受标的物的人員有變化的,應提前以書面形式予以确認。賣方交貨時應提供的證明資料及其他附随義務。
5.1.8 貨款支付。要審查支付時間、支付方式。合同中應明确賣方的開戶銀行名稱及賬号。
5.1.9 定金、預付款及訂金。定金具有擔保作用,定金不超過合同标的額的20%,明确定金的歸還時間或者可抵作貨款;預付款是一種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決合同一方周轉資金短缺;訂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質,一般情況下,交付訂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
5.1.10 違約責任。須明确具體的違約金數額或違約金的計算方法。我方延期支付違約金應當約定上限,根據《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對方爲中小企業的情況下,建議我方逾期付款違約金設定爲法規規定的最低底限,即合同簽訂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對方爲非中小企業的情況下,我方逾期付款違約金一般不應高于合同簽訂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
5.2 買賣合同争議解決方式原則上應選擇公司法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管轄(兩種方式擇一行使)。
第六章 租賃合同特殊風險及控制
6.1 租賃合同風險控制要點:
6.1.1 租賃物名稱。租賃物名稱應當準确、規範。租賃物爲機械設備、運輸車輛的,應注明品名、商标、型号、規格、出廠日期、生産批次、産品序列号等信息;租賃物爲房屋或者場地的,應注明地理位置、四至、面積及其他相關情況,并畫圖說明;有從物的,應約定從物的名稱、數量等。
6.1.2 租賃物承租時的狀況。要求出租人交付租賃物爲無質量瑕疵的物。對購買時間、性能狀況等進行必要說明,必要時應拍照、畫圖以備核對。
6.1.3 改造和添加。明确承租人是否有權對租賃物進行改造或增設它物,退租時對改造部分是否要恢複原樣或折價補償。
6.1.4 租金與租賃期限。應當明确租金的計算方法(使用台班、月租、計件),租金的支付時間和支付的方式。應根據項目需要約定對我方有利的期限,并明确出租人交付租賃物的時間及地點。可能需要續租的,應對續租的提出時間和續租的價格作出約定。
6.1.5 進出場費用。根據租賃物的性質需要發生進出場費用的,應約定進場或退場時進出場費用的負擔。
6.1.6 租賃财産的驗收和維修。明确租賃财産驗收辦法。租賃合同中明确規定了租賃期間财産維修保養責任的,依約定執行。
6.1.7 現場服務。需出租方派技術人員進行現場服務的,應對到達現場的時間和服務的内容、費用的負擔作出約定。
6.1.8 安全責任。應對施工現場雙方安全義務的承擔作出規定。
6.1.9 租賃物返還的約定。應當對返還租賃物作出約定,明确租賃期限屆滿,返還租賃物的地點、方式;并對租賃物返還時的接收人進行明确。
6.1.10 違約責任。明确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等合同義務的違約情形以及所應當承擔的責任;還應當明确具體的違約金數額或違約金的計算方法,我方作爲承租人約定違約責任時,要設定承租人的違約金上限。
6.2 租賃合同争議解決方式原則上應選擇公司法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管轄(兩種方式擇一行使)。
第七章 加工承攬合同特殊風險及控制
7.1 承攬合同風險控制要點:
7.1.1 委托人提供原材料的,應明确原材料的消耗定額,承攬方對定作方提供的材料不得擅自更換;承攬方提供原材料的,承攬方須按照合同規定選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方的檢驗。
7.1.2 承攬人應依據合同規定的質量标準和技術要求,用自己的設備、技術和人力完成工作。未經定作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一般不得轉讓給第三方加工承攬。
7.1.3 加工期間,定作方應當定期對加工過程進行必要的檢查。
7.2 加工承攬合同争議解決方式原則上應選擇公司法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管轄(兩種方式擇一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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