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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承兌彙票收款法律風險防範指引

時間:2023-10-11 09:40:32

一、商業承兌彙票概念及特征

商業承兌彙票(以下簡稱“商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委托由銀行以外承兌的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确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因商業承兌彙票和銀行承兌彙票的承兌人不同,決定了商業承兌彙票是商業信用,以企業信用爲基礎, 一旦付款人不能如期支付,隻能通過民事途徑主張權利,保障性不強,對收款人而言存在着較大的風險。

二、商業承兌彙票各階段風險防範指引

(一)已到期未兌付商業承兌彙票的處理指引

1.針對已到期商票應依法及時提示付款,避免引發糾紛。商業承兌彙票屬于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彙票,持票人如未在票據時效 内提示付款,則喪失票據權利,但仍享有民事權利。

若爲背書轉讓商票,應特别關注對前手追索權期限:根據《票據法》相關規定,持票人應當自彙票到期起十日内向承兌人提示付款;持票人如逾期提示付款,承兌人拒付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 日起6個月,再追索權期限3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超過上述期限,持票人 将喪失追索權。

2.充分認識到商票非正常逾期兌付風險,對逾期兌付違約方 資信狀況,逾期原因進行分析。時刻關注付款人财務狀況,并結 合實際情況制定專項對應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對逾期商票提供增 信擔保;暫停相應項目施工;收集違約證據;暫停承接該公司新 上項目、協商優質資産折抵工程款等。同時針對大型房企,還應 通過媒體、評級機構、征信等渠道關注其動态及國家對相關行業 的政策導向。

3.高度重視商票貼現風險。商票持票人使用其自身授信額度 從金融機構貼現後,若到期不能兌付,貼現方将承擔對金融機構 的剛性兌付責任,若應對不當,将對自身征信帶來重大影響。

4.對已背書轉讓的商票,應關注到期兌付情況,提前做好預 案,減少受讓人行使票據追索權相關影響。

5.在問題處理過程中做好資金統籌支付、綜治維穩及輿情應對工作。在優先保證農民工工資足額支付到位的前提下,合理安 排支付上遊供應商款項,防止糾紛集中爆發帶來的維穩風險、及 負面影響引發的不利輿情信息。

6.應高度重視項目成本風險。商票延期兌付将對項目成本帶 來重大影響,尤其在項目面臨虧損的情況下,要防範合作方抽逃 出資和虛增項目成本套取資金情況;同時依據相關協議積極做好 虧損責任追究預案。

7.必要時果斷采取法律訴訟的方式予以追償。對于持續違 約、多次違約,财務狀況明顯惡化的付款人,應果斷采取法律手 段,依法保全其有效資産。訴訟中選擇票據糾紛還是施工合同糾紛,應當結合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行使、管轄法院、違約責任等 綜合研判。

8.如付款人拒絕兌付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應向公安機關以 票據詐騙罪報案。

(二)未到期商業承兌彙票風險防範指引

1.加強未到期商業承兌彙票的動态管理,指定專人登記應收 票據明細台賬,每月按到期日期以及商業承兌彙票背書轉讓情況 編制商業承兌彙票收回情況統計表,及時将相關情況彙總分析, 發現風險隐患。

2.實時關注付款方的财務狀況及支付能力,與承兌人保持密 切的溝通,及時獲得信息反饋,并制定好相應預案,發現有不利 情形,應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3.針對前期已經逾期兌付的合作方,可要求其增加提供第三 方保證、股權質押、财産抵押等增信措施。

4.如需背書轉讓商票,可通過收票人承諾放棄及背書禁止轉 讓等方式隔斷收票人對轉讓方的追索權。

5.對于需貼現融資的商票,可與付款人溝通,使用付款人融 資授信額度;盡量不占用貼現方融資授信額度,也不承諾銀行方 的追索。

(三)新增商業承兌彙票收款風險防範指引

1.企業針對賒銷業務應出台專門制度進行規範,将應收賬款 比例控制在産值一定比例之下。原則上不接受商業承兌彙票或接 受的商業承兌彙票總額應控制在企業财務指标的一定範圍内。

2.對于施工合同條款約定以商票或保理作爲支付手段的,應 作爲業務合作紅線管控,在投标前做充分論證。

3.如因特殊情況,确需接受商業承兌彙票作爲付款條件的, 應參考下列條件控制風險:

(1)盡可能隻接受具有良好商業信用的大型企業的商業承 兌彙票,或是接受關聯企業的商業承兌彙票,盡量避免接受商業 信用無保障的客戶開具的商業承兌彙票。

(2)商業承兌彙票的承兌期不能太長,由于市場經濟環境 下企業的經營風險無時不在,對客戶未來的商業信用無法預期。

(3)要求客戶出具見票即付的商業承兌彙票。

(4)由客戶協調開展相關業務的商業銀行出具可進行放棄 追索權貼現的承諾。

(5)要求客戶出具由銀行加貼保貼函的商業承兌彙票。

4.在新增商業承兌彙票收款操作中,應關注重點環節風險防範:

(1)接受商票時,應加強對票據貿易真實背景及商票形式合規性審查,避免因票據空轉或必要記載項缺失等導緻票據失 效。

(2)應在相關協議中明确資金成本、商票貼現成本及承擔 方式。

(3)利用建設方資金短缺的機會,要求更改合同中對自身 不利的事項,從而平衡商業承兌彙票支付風險。

(4)若建設單位資信情況不佳或有違約前科的,應要求提供額外支付擔保。

(5)合理轉嫁風險。如在總包合同中約定了以商業承兌彙 票支付工程款,施工單位應提前策劃,在分供招标階段即設置商 業承兌彙票支付分供單位工程款條款,将商業承兌彙票背靠背轉 移給分供單位,将商業承兌彙票風險轉嫁給分供單位。同時可通 過限制背書轉讓及受讓人承諾方式,隔斷對總包方的追索。

(6)約定無法承兌的違約責任。

(7)通過相關協議保留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保留索要工 程價款和要求承擔票據責任的選擇權。

(8)謹慎對待電子商業承兌彙票。及時向出票銀行或開戶 銀行查詢核實電子商業承兌彙票的真實性,并實時跟蹤承兌人的 生産經營狀況,做好票據風險預案。

(9)商業承兌彙票貼現融資業務原則上應避免占用公司的 融資授信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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