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11 09:42:44
随着房地産行業的高速發展,施工企業間的競争日益激烈,爲擴大經營規模,持續承接項目,保有一定的市場占有份額,房地産施工企業方墊資、借款等現象越來越普遍。然而,這種赢得競争的方式卻是一把“雙刃劍”,如果施工企業墊資、借款無法及時收回,可能給企業帶來重大損失。近年來,在“房住不炒”政策調控主基調下,随着房企“三條紅線”政策的出台,行業監管持續、變化加劇,企業融資收緊、償債壓力加大,部分房企迫于自身的資金及運營壓力,暴雷、償債違約事件頻發。僅2021年全年,就有多家國内頭部房企暴雷,直接影響就是與其合作的下遊施工企業工程進度款和結算款無法按約回收,據公開消息顯示,已有多家A股上市公司因工程款、材料款等無法及時收回導緻資金周轉困難進入破産程序。
因此,在當前形勢下,對房地産施工企業而言,做好應收賬款法律防範工作至關重要。爲促進集團應收賬款回收,結合集團實際,提出了規避相關法律風險的操作建議,作爲集團各單位處理有關法律問題的參考依據。
一、項目承接階段應收賬款回收法律風險識别與防範
1.1【進度款支付比例過低,墊資額度過大】
【風險點】項目若需要大額墊資,本身就是項目建設資金未全部落實的一種表現,如果對建設單位資信狀況不進行了解調查,盲目墊資,後期資金回收存在較大風險。同時,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施工合同中墊資利息标準的約定不得超過墊資時的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防範措施】施工單位在投标前要注重對建設單位資信狀況的盡職調查,從資金管理的角度講,在投标前一定要進行科學測算,确定自身可以承受的最低标;如果需要墊資,還需根據自身的墊資實力以及墊資後産生的資金成本統籌考慮,同時結合建設單位資金實力、資信狀況、資質等級等情況,再決定是否參與競标;同時,可采取在施工合同中将墊資利息相關約定轉化爲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方式,規避司法解釋對墊資利息不超過貸款市場同期報價利率的相關規定。
1.2【無條件放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風險點】施工項目一般按形象進度比例支付工程款,意味着在整個建設期和完工後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内,施工單位對建設單位存在較大額度的債權。
《民法典》807條确定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指在發包人經承包人催告支付工程款後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工程款時,承包人享有的與發包人協議将該工程折價或者請求人民法院将該工程依法拍賣,并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施工單位極其重要的一項法定權利,直接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更優于破産财産清償順序中的其他債權。其優先性的核心在于承包人在整個建設的過程中,承包人的建築材料和勞動力已經被物化在建設工程中,所有的投入已經直接轉化爲建設工程本身,與建設工程不可分離。同時,建設工程款中很大一部分是直接用于支付工人的工資和其他勞務費,如果該筆款項無法得到保障,将會給社會帶來很大的不穩定因素。最高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四十二條規定,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放棄或者限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損害建築工人利益,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相關司法審判觀點,承包人放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否損害建築工人利益,應當從承包人整體資産負債、現金流等情況綜合進行判斷,不能以是否拖欠某一建築工人工資爲判斷标準,承包人放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但尚有其他财産可以保障建築工人工資支付的,原則上不視爲“損害建築工人利益”,放棄行爲系有效。由此可知,承包人放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以有效爲原則,無效爲例外。因此,承包人不可輕易放棄此項權利。
【防範措施】施工企業應當嚴格限制放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如特殊情況不得不放棄,應采取要求建設單位提供額外擔保、共同監管貸款資金、部分放棄、調整與銀行貸款清償順序等多種方式結合來降低風險。
1.3【資金拆借換取施工任務】
【風險點】開發商向施工企業拆借土地出讓金,本身就是其融資渠道受限、資金實力不強的一種表現,其實質是将開發風險轉嫁給施工企業,一旦項目開發受阻,銷售不暢,施工企業的借款回收就會出現重大風險。
(一)借款合同無效風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和九民會議紀要精神,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的民間借貸行爲,應當認定無效。關于自有資金和套取金融信貸資金的認定标準,按照九民會議紀要相關規定,在糾紛案件中借款人能夠舉證證明在簽訂借款合同時出借人尚欠銀行貸款未還的,一般可以推定爲出借人套取信貸資金。同時,若企業間的資金拆借合同被認定爲無效,則相應的擔保無效,對出借人來講意味着資金回收保障措施丢失,期待的資金利息不被支持。
以保證金、誠意金、明股實債等形式支付資金,若相關協議中涉及固定利率、定期回收等安排,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判例,仍然有較大概率被認定爲借款行爲。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發包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确認建設施工合同無效。故在開發商獲取土地前簽署的施工合同本身存在瑕疵。
(二)刑事犯罪風險。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标準的規定(二)》,以轉貸牟利爲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違規風險。根據國務院國資委《關于加強中央企業融資擔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資發财評規〔2021〕75号)和湖南省國資委《關于印發監管企業“十嚴禁”規定的通知》(湘國資〔2021〕268号)相關規定,國有企業對無股權關系第三方提供擔保或拆借資金屬于嚴格限制或禁止事項。
【防範措施】結合目前監管政策和法律法規,國有施工企業應嚴格禁止爲他人拆借資金。其他施工企業在自有資金有富餘的情況下,因承接業務确需對外出借資金的,應加強對相對方資信情況調查,落實相應回收保障措施。存在銀行貸款未還的施工企業,應嚴格禁止對外出借資金;若相對方确有資金需求的,可考慮通過股權投資或認購基金等合法形式注入,在協議安排上要注意規避明股實債等變相借貸方式;在投資回報保障方面可考慮其餘股東或第三方差額補足,在資金回收方面可考慮其餘股東或第三方對賭回購,同時在協議合法的基礎上,落實相應回收保障措施。
1.4【工程進度款支付節點約定不明】
【風險點】部分項目施工合同約定工程進度款按施工節點支付,如進度節點的達到标準約定不明确或約定的節點項目業主可控制調節或約定的節點因客觀條件短期内無法實現,将導緻付款條件是否成就産生争議,施工單位向發包方請求支付工程款将遇到阻礙。
【防範措施】施工單位要注意審查施工合同付款進度節點标準約定是否明确、根據施工現場條件該節點标準是否可以正常達成,如承包範圍包含多個單位工程,工程款支付進度節點應明确是每一單位工程還是所有單位工程達到某一節點付款條件成就,以免申請付款時雙方産生争議;如根據現場施工條件某一進度節點達成存在困難與阻礙,應及時向發包人提出,變更付款條件相關約定。建議在施工合同中就非施工單位原因造成進度節點無法達成的處理方式做出約定,如明确一個最長墊資時限或金額等,避免發包方以付款條件未成就爲由要求施工單位無限墊資。
1.5【施工合同約定發包方未按約支付工程款施工單位不能停工】
【風險點】發包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時,施工單位可行使先履行或同時履行抗辯權停工,如施工合同中約定發包方未按約定支付工程款,施工單位不能停工,在司法實踐中可能會被認定爲施工單位自願放棄抗辯權,此時施工單位貿然停工,可能會被發包方追究違約責任,施工單位存在被迫無限制墊資建設的風險。
【防範措施】項目承接階段施工單位如發現施工合同中存在上述類似條款,施工單位應根據項目建設資金投入充分評估墊資建設帶來的資金風險,慎重承接此類工程項目。如項目爲政府投資,在發生争議時可根據《政府投資條例》相關規定抗辯該類約定違反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系無效約定;其他項目,施工單位應充分與發包方協商,争取删除該類顯失公平條款,或者對欠付款項或欠付時間做一定限制性約定,超出限制金額或時間,施工單位即可采取停工、單方解約、追究違約責任、要求賠償損失等救濟途徑及時止損、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二、項目實施階段應收賬款回收法律風險識别與防範
2.1【業主方拖延進度款審核、确權】
【風險點】工程進度款是建築施工企業的主要收入來源,施工合同中一般進度款的支付均與完工産值的審核、确權挂鈎。但在實際操作中,業主爲了拖延工程進度款撥付,往往不正常簽字,而施工企業爲了避免停工造成損失,一般會向業主妥協,自己出錢墊資施工,增加資金回收風險。
【防範措施】一是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具體的審核流程和時限、延期審核或審核結果存在争議的處理方式;二是在業主方惡意拖延的情況下,保留好相關證據,及時停工,避免越陷越深。
2.2【業主方采取商業承兌彙票支付工程款】
【風險點】商業承兌彙票本質上是一種信用支付,商票支付依賴于付款人的商業信用,其資金狀況、信用等級、負債程度等都會影響商票的順利承兌。以商票付款是建設單位延期支付工程款的一種方式,本質上是由施工單位先行墊付工程款,将資金風險轉嫁給施工方。一旦建設單位資金狀況、企業信用等出現問題,将會導緻商票無法承兌,施工單位将承擔巨大損失。
(一)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喪失風險。一是商票承兌期限過長,容易使施工單位喪失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商票承兌期限最長可達一年,加之建設單位辦理結算的期間,會存在超過優先受償權行使期限的風險。二是若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約定商票出具後原有債權消失,則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之間的關系就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變爲票據關系,更無權主張優先受償權。
(二)商票貼現後到期剛性兌付風險。若施工單位使用自身授信額度從金融機構貼現,到期不能兌付,則會産生對金融機構剛性兌付的責任,也會使自身的征信受到巨大影響。
(三)商票背書轉讓後追索風險。在實際操作中,票據權利人往往通過背書轉讓緩解資金壓力,但根據《票據法》相關規定,持票人在彙票得不到承兌或付款時,有權向背書人主張清償票據金額。
【防範措施】參考湖南建工集團《商業承兌彙票收款法律風險防範指引》(湘建司法字〔2021〕17 号)。
2.3【應收賬款保理方式收取工程款】
【風險點】建設工程應收賬款保理是指保理商通過受讓施工單位對于建設單位的應收賬款,取代施工單位成爲新的債權人。應收賬款保理實質上是一種融資手段,施工單位通過将特定債權轉讓給保理商,實現債權變現,極大縮短資金周轉周期。應收賬款保理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施工單位資金問題,但也存在一些風險。
(一)保理款回購的風險。實操中,施工單位應收賬款保理大都爲有追索權保理,或雖明面上爲無追索權,但施工單位簽訂了抽屜協議或對回購做了單方承諾。根據《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六條規定:“當事人約定有追索權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應收賬款債權人主張返還保理融資款本息或者回購應收賬款債權,也可以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應收賬款債權,在扣除保理融資款本息和相關費用後有剩餘的,剩餘部分應當返還給應收賬款債權人”。當建設單位無力償還保理融資款時,保理商有權向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追索,資金償還的風險又轉嫁到了施工單位。
(二)施工單位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喪失風險。保理商支付保理款給施工單位後,再向建設單位主張償還保理價款而得不到受償,反過來向施工單位主張追索權,施工單位因保理商追索而取得的對建設單位的債權可能被認定爲普通債權性質,從而導緻優先受償權喪失而處于不利地位。
(三)合同單方解約權喪失風險。施工單位将應收工程款進行保理後,建設單位對施工單位的付款義務已完成,不再欠付施工單位工程款,而施工單位負有繼續施工的義務,當建設單位出現明顯資信問題,可能無力償還保理款時,施工單位隻能冒着保理款回購的風險繼續履行合同,被動墊資。
應對措施:一是盡量選擇無追索權的保理。無追索權的保理實質是債權轉讓,切斷與建設方的債權債務關系,避免承擔應收賬款的壞賬風險。二是應當與建設單位約定保理融資成本的承擔以及建設單位到期不支付保理款的違約責任。三是通過相關協議明确保理到期後施工單位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四是密切關注建設單位的資信情況,若出現資信風險,盡快回購保理款,保留施工方解約、訴訟和優先受償的權利。
2.4【開發商通過項目經理部銀行賬号走賬】
【風險點】在房地産融資中,爲防範開發商挪用貸款,銀行下發的開發貸款,都是通過委托支付方式直接打入與開發商發生直接業務關系的單位;其中付給土建施工的工程款直接進入總包單位。在當前形勢下,房地産開發企業普遍資金緊張,爲套取挪用項目貸款,增加杠杆比例,要求建築施工企業非正常“走賬”現象較爲突出,即通過建設單位委托銀行付款,施工企業獲得資金後又予以返還、進行虛假财務收付。此類行爲因與真實業務情況不符,将帶來極大風險隐患。
(一)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喪失風險。施工項目協助開發企業“走賬”行爲,将導緻開發企業賬面已付工程款增加。根據(2019)最高法民再57号民事判決書精神,發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是承包人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須具備的前提要件;在發包人賬面顯示已足額支付工程款的情況下,施工企業主張案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欠缺“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這一前提要件,其主張依法不能支持。即便承、發包企業雙方約定不喪失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但在涉及到第三方利益時候,法院亦可根據相關條款立法目的在于平衡承包人同發包人的其他債權人之間的關系,并非衡平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的關系,故在判斷承包人是否有權依據《民法典》807條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時,不能僅依據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的意思表示。
(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風險。施工單位和開發企業通過虛增工程量方式提前套取銀行貸款資金并通過“走賬”方式,配合開發企業挪用,一旦開發企業無法按期償還銀行貸款資金,施工企業可能因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三)承擔刑事責任風險。一是施工單位通過“走賬”方式配合開發企業虛增成本,則可能涉嫌逃稅、虛開發票等刑事犯罪。二是施工單位通過“走賬”方式虛增工程量套取銀行貸款資金,造成金融機構損失的情況下,若開發企業主觀存在故意,則可能涉嫌騙取貸款罪的共同犯罪。
【防範措施】對于建設單位提出的配合“走賬”要求,原則上應予拒絕;對于有騙貸、逃稅、虛開發票等涉嫌違法犯罪行爲的“走賬”要求,應堅決予以拒絕,避免陷入共同犯罪的陷阱。如經過慎重考慮基于各種原因确需辦理“走賬”手續的,應當形成書面文件,明确工程款的真實支付情況,賬戶款項往來的事由及性質,避免在訴訟中出現工程款支付金額争議;同時做好資金監管,确保專款專用。
三、工程結算、清收階段應收賬款回收相關法律風險識别與防範
3.1【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超期行使】
【風險點】建設工程竣工結算是一個複雜而漫長的過程,施工單位在和建設單位博弈的過程中,關注的重點是結算價款,未發生争議前,通常不會關注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行使相關問題,最終可能導緻超過主張時限無法得到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一條“承包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八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關于“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的認定在實踐中一般按下列原則:(一)在正常履約狀态下“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應理解爲最終結算款應付之日,施工合同對最終結算款支付有約定的按約定時間起算;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确,以法釋[2020]25條第27條規定确定應付款之日。(二)在施工合同中途解除或終止履行情況下,對于雙方協商一緻解除合同并在協議中約定結算款支付日期的,應當以協議約定的結算款支付日期作爲應付款日期;若未達成協議、未約定或約定不明情況下,應當以合同解除之日作爲應當給付工程款之日。
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行使期間爲除斥期間,不得中止、中斷和延長。
【防範措施】提升結算和财務人員法律意識,充分認識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意義,準确把握相關時間節點認定标準,及時主張權利。
3.2【政府投資項目拖延結算、審計達到延期付款目的】
【風險點】政府投資或國有資本投資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往往強制要求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以政府審計結論作爲工程結算依據。政府審計中的審計機關一般爲政府設立的審計部門或執行審計功能的政府其他部門,通常施工合同中約定“工程結算以政府審計爲準”,即可達到表義準确的标準,具體由哪一個審計機關來進行審計,則需綜合考慮相關法律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以及地方政府的機構設置情況來進行确定。實踐中應注意以下三個問題。與一般商事審計“短、平、快”不同,我國《審計法》與《審計實施條例》沒有明确規定政府審計的審計時限。這導緻工程實踐中,建設方往往以未完成政府審計爲由拒絕或遲延支付工程款,即所謂“久拖不審”、“久審不決”現象。甚至有的項目,已經竣工交付多年,卻因政府部門遲遲未出具審計報告,施工方一直未拿到應得的工程款。
盡管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2020年2月26日印發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加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動企業開複工工作的通知》(建辦市〔2020〕5号),明确要求“規範工程價款結算,政府和國有投資工程不得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作爲工程結算依據,建設單位不得以未完成決算審計爲由,拒絕或拖延辦理工程結算和工程款支付。”但是由于其效力過低,人民法院并不能以此爲依據認定“約定了以政府審計結論作爲工程結算依據的結算條款”爲無效條款。在此之後,國務院于2020年7月5日發布的《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行政法規)第11條明确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大型企業不得強制要求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爲結算依據,但合同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顯然,約定了以政府審計結論作爲工程結算依據的條款并不屬于無效條款。施工單位不能據此要求建設單位以鑒定或者第三方審計方式确定工程款。
【防範措施】一是施工單位在與建設單位磋商合同條款的時候,可以建辦市〔2020〕5号文和《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爲由,改善相對弱勢的談判地位,盡量争取對自己有利的條款,如取消政府審計條款或明确一定期限不能就審計結果達成一緻的救濟方式等,必要時可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單位投訴,啓動主管行政機關行政程序。二是根據相關司法判例,政府審計條款必須含有“政府審計”字樣,必要時,甚至需要明确具體的審計部門,僅含有“審計”字樣的,不得推定爲政府審計條款;因此在實踐中,若存在類似約定不明的情況,可以以此進行抗辯否認政府審計的介入。三是即便合同約定以政府審計結論作爲工程結算依據,但特定條件下,建設單位并不能以未完成審計爲由拖延或者拒絕付款。包括(1)若合同約定了明确的付款時間,則建設單位應當在付款義務屆至前完成結算義務,否則即構成違約,施工單位有權通過司法鑒定或者第三方審計的方式确定工程款;(2)如政府審計部門明确拒絕審計、審計機關明确表示無法出具審計結論或從審計機關的審計資料中無法得出工程具體造價的情況下,施工單位有權通過司法鑒定或者第三方審計的方式确定工程款;(3)即使合同中對工程款的支付未約定履行期限或約定不明确,如果政府審計部門長期未完成審計,實踐中人民法院可以基于公平原則通過司法鑒定的方式确定工程款并判決建設單位一次性支付剩餘工程款。
3.3【以房抵債操作不規範】
【風險點】建設工程領域中,發包人拖欠工程款的場景屢見不鮮,承包人的工程款債權難以實現,通常情況下,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屬于相對弱勢的一方當事人,在明知“以房抵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對自己極爲不利的情況下接受發包人提出的“以房抵款”的要求也是迫于無奈,特别是對于一些瀕臨破産的房地産開發企業,以房抵債不失爲一種挽回或減少損失的替代方式。但商品房作爲不動産,以商品房抵償工程價款協議的法律效果根據其形成時間和履行程度而有所不同。主要風險包括:
(一)以房抵債協議無效風險。一是根據最高院《九民會議紀要》精神“當事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達成以物抵債協議,抵債物尚未交付債權人,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交付的,因此種情況不同于本紀要第71條規定的讓與擔保,人民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其應當根據原債權債務關系提起訴訟”,一定程度上否認了此類協議效力。二是“以房抵款”協議如果具有《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之情形的,應屬無效。三是協議若不滿足最高院公布的《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之規定,也即涉案的抵款房屋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明的,也會被認定爲無效。
(二)房屋權利瑕疵風險。主要包括開發商一房二賣、抵債房屋已經抵押等情況,導緻抵債協議無法履行。同時施工企業還可能因此喪失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司法實踐中有案例認爲以房抵債屬于債之更改,原債務消滅,施工企業隻能請求交付房屋而不能再請求支付工程款)。
(三)協議約定不明确的易産生糾紛。若施工企業與發包人簽訂的“以房抵工程款”協議中對于抵款房屋約定不明,未寫明具體的樓盤、地址、房号、價格以及面積大小等相關事宜的,在協議履行過程中往往會因雙方達不成一緻而産生糾紛。
(四)瀕臨破産企業“以房抵債”特殊風險。一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後簽訂的“以房抵債”協議,可能因構成個别清償被認定爲無效。二是以未建成房産抵債,因達不到交付、轉移所有權的條件,在企業破産程序中,是否屬于破産企業财産司法實踐中存在争議,若一旦認定爲破産企業财産,這可能導緻施工企業無法獲得抵債房屋所有權。
(五)關注抵債房屋處置風險。一是國有施工企業抵債房屋再次處置程序複雜。二是所有權轉移到施工企業後再次出售稅費問題。
【防範措施】一是施工企業應當避免在發包人的工程款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簽訂“以房抵工程款”協議,以防止抵款協議被法院認定無效。二是審核抵款的房屋是否已經取得預售許可證,拒絕發包人用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房屋來抵付工程價款。三是“以房抵款”協議中應當詳細标明抵款房屋的地址、房号、面積以及價格等内容,并且最好在協議中約定若工程款與抵款房屋之間存在差額的處理方式,以免産生糾紛。四是明确房産産權登記時間爲協議生效條件并保留按原合同約定主張工程款的權利,同時需考慮和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行使時間的銜接。五是協議簽訂後,要及時辦理相應的預售、預告登記或過戶手續。六是盡量引進第三方作爲實際購房者(包括但不限于供應商、剛需購房者)抵銷債務或以購房款回收工程款。
3.4【應收賬款超過訴訟時效】
【風險點】訴訟時效又被稱爲消滅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内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其公力救濟權歸于消滅的一種時效制度,一旦過了訴訟時效,權利人将失去勝訴權利,即勝訴權利歸于消滅。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建設工程款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其起算點爲應付款之日。應付款之日的認定标準與本指引3.1關于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中應付款之日的認定标準一緻。與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權利期間不同,訴訟時效可因一方主張權利或同意履行等原因中斷重新起算;也可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中止,在恢複後繼續計算。
建設工程合同由于工期較長,履行過程中經常發生設計變更、施工變動、延長工期以及雙方對工程價款決算協商不一緻等情況,導緻付款周期長,而承包商經常因法律意識淡薄或礙于情面怕影響與建設方的關系等原因而未積極主張權利或未正确主張權利。在訴訟時效屆滿之後,建設單位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施工單位則會喪失了勝訴權。即建設單位具有正當理由拒絕支付工程款,那麽應收賬款就難以收回,使得施工企業蒙受巨大損失。
【防範措施】一是盡量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款支付的時間節點,便于計算工程款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點。二是在工程款到期後施工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及時多次主張支付工程款來達到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書面發函,在合同中明确約定文書的郵寄地址以及簽收人或者采用公證送達的方式;采用郵寄送達的,建議在郵件封面上寫明寄送文件具體名稱;(2)與建設單位簽訂補充協議或還款協議、重新簽訂對賬單等;(3)通過和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權人、經辦人電話錄音或短信、微信記錄等電子證據形式來催讨工程款。通過窮盡各種手段來延長應收賬款的訴訟時效,最大限度地保障施工方的利益。
四、應收賬款訴訟環節法律風險識别與防範
4.1【确定被告主體不全面、不準确】
【風險點】訴訟環節中,原告認定其選定的被告是與其有訴訟争議的主體,若在起訴過程中,對相關項目和公司了解不深,對責任承擔主體認識不清,可能會漏列被告,導緻應收賬款回收無法得到充分保障。
【防範措施】在涉及應收賬款的訴訟中選擇适格被告應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充分考慮以下六種情況:一是對項目公司的債務出具擔保書承擔擔保責任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均應列爲被告。二是出具承諾或簽訂相關協議,對項目公司債務承擔支付責任者應列爲被告。三是梳理項目公司與業主單位的股權關系,通過“公司人格否認”方式将業主單位的區域公司、集團公司列爲共同被告并承擔連帶責任,做到應列盡列。同時,從股東與公司“人格混同”和公司控制股東“過度支配與控制”兩個方面做好證據準備。“人格混同”的表現主要是:出現公司業務和股東業務混同;公司員工與股東員工混同,特别是财務人員混同;公司住所與股東住所混同。公司控制股東對公司過度支配與控制的表現主要是:控制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控制多個子公司或者關聯公司,濫用控制權使多個子公司或者關聯公司财産邊界不清、财務混同,利益相互輸送。四是将未履行、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抽逃出資的項目公司股東列爲被告。作爲項目公司的債權人可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範圍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請求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五是項目公司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公司債權人可将項目公司股權轉讓人和受讓人列爲被告。請求股權轉讓人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請求股權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六是票據糾紛案件應根據具體情況列出票人、所有前手(如有)、保證人等爲被告。
4.2【訴訟案由選擇不當】
【風險點】涉及應收賬款的訴訟案由主要有兩類:一是針對發包方開出的商票“跳票”行爲,提起票據糾紛,二是針對其拖欠工程款導緻在建工程“爛尾”行爲,提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若以票據糾紛提起訴訟,基于票據的無因性,訴請大概率可獲得法院支持,整個訴訟流程耗時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訴訟更短,案件審理中一般不會涉及施工合同履行中的複雜和有争議的問題,且開發商不能在票據案件中反訴施工合同中承包方的違約問題;通過票據訴訟來追索目前已經到期無法承兌的彙票款項,款項及時執行到位後可有效緩解項目資金壓力。但訴訟風險在于無法提出該筆款項屬于建設工程款項并請求優先受償的訴求,法院亦不會認定該筆款項的優先受償權,導緻執行到位難度較大。若以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提起訴訟,基于開發商逾期支付工程款嚴重違約,可訴請确認解除施工合同,并要求開發商對工程項目進行結算,承擔違約責任,可以通過一個案件一次性解決同一項目的所有問題,且施工中的争議問題遲早要解決,可訴請法院确認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但訴訟風險在于案件的複雜程度大,開發商大概率會提出反訴,整體訴訟審理時間漫長,最終取得執行到位款項的時間亦更長。
【防範措施】各單位應本着優先實現債權的原則選擇案由。一是選擇票據糾紛案由的情形,主要是票據兌付有第三方擔保的,出票人或前手有資産可供保全的,票據兌付無第三方擔保、無資産可供保全且工程價款優先權實際喪失的到期票據和票據兌付有第三方擔保的,出票人或前手有資産可供保全的未到期票據。二是選擇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由的情形,主要是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沒有實際喪失的。選擇票據案由與工程價款優先權競合時,優先選擇合同糾紛案由。三是其他案由情形,訴訟中涉及其他案由的,依法确定。
在訴訟策略上,如同一建設工程項目中同時存在的“跳票”與“爛尾”問題,既要抓住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以盡可能保障勝訴判決執行到位額度最大化,又要提高訴訟效率,及時收回被跳票的已确認工程款,不受已經爛尾工程的結算糾紛影響。可依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判例,采取一步訴訟+先行判決的做法,具體而言,一是直接對整個建設工程項目提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開發商支付尚欠整個工程價款及其違約金,并确認對涉案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二是訴訟中,申請法院對尚未兌現的商票對應的部分工程價款,以及能夠查明的其他事實部分先行判決,并确認對涉案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而其餘需要結算的工程款可留待後續訴訟解決。
4.3【财産保全措施不當】
【風險點】司法實踐中,經常發生被告轉移财産,導緻原告赢了官司,法院卻無法執行的窘境。由于建設工程案件的特殊性,若僅按照常規的手段采取财産保全,并不能滿足資金回收保障的需要。
【防範措施】法院能支持訴前保全的,應盡量申請訴前财産保全,部分法院不支持訴前财産保全的,應盡快立案,同步申請訴中财産保全。在建工程被其他執行案件處置時,承包人可以申請财産保全法院凍結另一執行案件的處置資産所得款項。在建工程被其他執行案件處置完畢即将分配的,即使還未取得生效判決,也要向執行分配法院提交《參與分配申請書》,申請法院預留相應款項,以便取得生效司法文書後予以分配。
4.4【建設單位因施工質量、工期問題提起反訴】
【風險點】根據最高法《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相關規定和《施工合同》的約定,建設單位可以建設工程質量、工期不符合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爲由向施工單位提起訴訟。實踐中,這也是建設單位應對施工單位訴訟的常用手段。
【防範措施】應對施工質量問題反訴,主要從以下幾方面開展:一是全面審查合同依據,對施工單位應對工程質量保修書的内容進行逐條審查;二是收集建設單位存在過錯的證據資料,從設計缺陷、提供或指定購買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标準、直接指定分包人等方面開展;三是收集建設單位擅自使用建設工程的證據資料;四是收集驗收合格的證據資料,包括過程驗收合格、竣工驗收合格書面文件、各種備案表、監理文件、會議紀要等;五是申請第三方質量鑒定。
應對工期問題反訴,施工單位應從開工日期、工期順延、工期延誤、竣工日期等證據收集上做好充分準備。如場地移交記錄表、不具備開工條件的聯系函件、工期順延簽證或會議紀要、停工通知書等。通過對實際開工、竣工日期和工期順延的認定進行應對。
五、企業管理忽視應收賬款回收管理的風險及防範建議
【風險點】在實踐中,有些施工企業對債權資産的風險性認識不夠,管理層認爲企業隻要從财務的角度實現了收入,即算大功告成,往往以完成産值收入的多少論英雄。貨币資金的回收工作與任何部門和個人均無直接利害關系。由于職責不清,獎罰力度不夠,造成各部門對“清欠”工作都抱有“事不關己,高高挂起”的态度,長期以往,形成了巨額長期挂賬的應收賬款,甚至因管理失誤導緻了大量死賬壞賬,給企業的資金周轉帶來重大影響。
【防範建議】一是注重合同履約管理。施工企業除即時結清之外的業務都應該簽訂合同;合同中對付款形式、賬期和延期付款責任都應當清楚、準确;加強對合同履行的跟蹤、檢查,建立預警機制;關注甲方财務狀況,在甲方無力履行付款義務時及時停工、及時止損。二是建立應收賬款清收制度。明确催收責任部門,責任落實到人;應收賬款回收要與責任人的經濟效益挂鈎,建立應收賬款清收獎罰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應收賬款回收紅線制度,必要時借助法律武器。三是建立壞賬準備金制度。壞賬計提與各責任單位的利潤和考核挂鈎;對不同類别的應收賬款采取不同的策略進行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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