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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惠東公司與泉南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
——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内不予答複,視爲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适用前提
關鍵詞:竣工結算文件 工程款 結算依據
【裁判要旨】
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内不予答複,視爲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适用前提是當事人有明确約定。不能僅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條款視爲當事人對竣工結算已有約定,從而把承包人提供的竣工結算文件作爲工程款結算依據。在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中明确約定執行通用條款,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内不予答複的情況下,則視爲認可竣工結算文件,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作爲工程款結算依據。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一條(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内不予答複,視爲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8日,泉南公司與惠東公司簽訂涉案《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泉南公司将涉案工程發包給惠東公司施工。該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33.3竣工結算條款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内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第33.4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該合同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約定,本合同通用條款第33.3條約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按通用條款中相應條款執行。2015年8月20日,惠東公司向泉南公司等移交相關結算資料,并由泉南公司等的工作人員在涉案工程結算資料移交清單上簽字确認。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令泉南公司等支付尚欠惠東公司工程款14466906元;泉南公司并支付自2013年7月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的資金占用費等。二審法院對一審法院認定的前述工程款金額及資金占用費計算等予以确認,但對付款主體進行了改判,判令泉南公司單方支付尚欠惠東公司工程款并支付資金占用費。
【裁判理由】
關于惠東公司提交的結算文件能否作爲工程款結算依據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内不予答複,視爲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它字第23号複函是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作的進一步釋明,該複函指出,“建設部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條款第33條第3款的規定,不能簡單推論出,雙方當事人具有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一定期限内不予答複,則視爲認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的一緻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不能作爲工程款結算依據。”從内容上看,兩個文件的精神是一緻的,即都是認爲不能僅依據通用條款第33條第3款規定視爲當事人對竣工結算已有約定,而把承包人提供的竣工結算文件作爲工程款結算依據。換言之,上述規定也并沒有全盤否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條款第33條,隻不過強調在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不能适用。本案中泉南公司與惠東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第十八條關于“本合同通用條款第33.3條約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按通用條款中相應條款執行。”說明雙方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中對于執行通用條款第33.3條作了補充約定,即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日内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由于雙方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中作出了執行通用條款第33條的相關約定,故一審判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以《工程結算書》中的工程款數額爲依據确定訟争工程的工程款,符合雙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
【點評】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工程價款的認定往往是各方當事人争議的焦點問題。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内不予答複,是否可視爲認可竣工結算文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一條(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内不予答複,視爲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可見,“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内不予答複,視爲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适用前提是合同雙方有明确的約定,且該約定不能僅是參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通用條款的約定,而應在專用條款中或者以其他方式加以明确約定。
發包人與承包人采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簽訂施工合同,如雙方僅在合同通用條款中約定1999年示範文本第33.3條、2017年示範文本第14.2條或者類似條款,但未在專用條款中或未以其他方式對适用上述通用條款進行專門約定的情況下,則不宜僅僅以通用條款内容直接推定發包人認可承包人提供的竣工結算文件,直接以承包人提供的結算文件中的金額作爲工程款結算的依據。
本案中,泉南公司與惠東公司不僅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條款中約定1999年示範文本第33.3條的内容,而且在合同專用條款部分對此加以明确約定,即專用條款第十八條“本合同通用條款第33.3條約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按通用條款中相應條款執行”,滿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一條(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适用的前提要件,因此,以《工程結算書》中的工程款數額爲依據确定訟争工程的工程款,符合雙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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