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0日,惠東公司向泉南公司等移交相關結算資料,并由泉南公司等的工作人員在涉案工程結算資料移交清單上簽字确認。本案中泉南公司與惠東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第十八條關于“本合同通用條款第33.3條約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按通用條款中相應條款執行。”
MORE案經一審、二審法院判決,支持恒大公司要求興龍公司支付工程價款及利息的訴訟請求。興龍公司不服,認爲恒大公司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條件尚不具備,原判決認定欠付工程價款數額及利息有誤,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恒大公司履行了合同的主要義務,興龍公司依法應履行支付工程價款的義務。
MORE2018年1月10日,案涉工程竣工驗收。安佳舜公司表示對南平市财政投資評審中心作出的最終結算意見有異議,并申請委托鑒定機構對财政評審結論書中核減工程造價的合理性及工程核減部分的金額進行司法鑒定。而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雖有體現案涉工程造價結算應當提交财政評審,但并未明确約定以财政評審結論作爲結算依據。
MORE曾鎮旗收到盛仕興公司郵寄的案涉審計報告後,在長達一年多的時間内并未就此提出異議,也未舉證證明其已提交結算資料,故應視爲曾鎮旗已确認該審計報告,盛仕興公司依據審計報告要求曾鎮旗返還超付的工程款及利息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判決曾鎮旗應返還超付的工程款1022159.72元及資金占用利息。工程款支付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内容。
MORE訴訟中,由于雙方對西安公司施工的工程造價争議較大,法院根據德榮公司的申請委托福建華夏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進行工程造價鑒定。2018年4月28日,華夏公司出具鑒定意見認爲,西安公司已完成的“依雲水岸”項目工程可确定部分造價139131610元;存在争議部分造價:1、塔吊部分。西安公司主張3187150元,德榮公司主張2455941元,差額731209元。
MORE國泰公司與寶格麗公司于2015年2月6日确認案涉工程實際施工測量情況。國泰公司、寶格麗公司明知王秀铿無資質施工,分别與王秀铿簽訂《工程項目内部承包責任合同》、《建設工程施工補充合同》,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所簽合同屬無效合同。國泰公司、寶格麗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MORE2018年2月1日,陳金文訴至法院,請求宏峰公司支付工程款。陳金文無法對合同書末頁落款處甲方代表系宏峰公司授權的有關人員簽名承擔舉證責任,故其應自行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陳金文不審查就予以簽訂合同,導緻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對宏峰公司不發生法律拘束力,責任在于陳金文一方。
MORE雙方因支付工程尾款等問題發生争議,郭福發向一審法院起訴,提出判令林安公司、張益榮向郭福發一次性支付尚欠的工程款343023.36元及利息損失、并由協勝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範圍内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等等訴訟請求。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爲,郭福發不具有建築業企業資質,故其與林安公司簽訂的《工程勞務合同》無效。現郭福發亦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業主方已向協勝公司支付合同總價款的95%以上。
MORE發包人能夠辦理審批手續而未辦理,并以未辦理審批手續爲由請求确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4年3月18日,海峽公司與和昌公司簽訂一份《工程建設施工合同》。海峽公司依約進行施工,因和昌公司未辦理相關許可證件導緻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多次責令海峽公司停止施工。海峽公司爲此預付本案鑒定費用共計1132611元。
MORE二審法院改判協勝公司向張雄明支付其從恒興公司已收取但尚未轉付張雄明的工程款,恒興公司向張雄明支付其應向協勝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中應最終歸屬張雄明的款項。因無證據證明恒興公司對該“挂靠關系”明知,故恒興公司的施工合同的相對人仍是協勝公司,該施工合同有效。但張雄明有權參照二者之間的挂靠協議約定,要求協勝公司将其從恒興公司處收到的工程款轉付張雄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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