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11 10:07:55
案例八:曾鎮旗與盛仕興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
——實際施工人未依約結算情形下工程款的認定
關鍵詞:實際施工人 工程款未依約結算
【裁判要旨】
在審判實踐中,工程價款支付問題是引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主要矛盾之一,而結算文件是矛盾産生的根源。在發包人、承包人認可結算文件時,雙方對工程價款達成初步合意。因此,結算文件的合法性至關重要,而結算文件的合法性很大程度與結算程序有關。合同對工程款結算手續有約定的,應按照約定處理。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内不予答複,視爲認可竣工結算文件,可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承包人未按合同約定辦理結算手續的,應允許發包人委托審計,否則同樣将造成結算拖延,不利于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确定。發包人委托相關單位出具審計報告,承包人在收到審計報告後,在未按合同約定提出異議的情況下,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視爲承包人認可審計報告。發包人請求按照審計報告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八條。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10日,盛仕興公司(後更名爲廈門特房波特曼家居有限公司,甲方)與曾鎮旗(乙方)簽訂《項目目标責任書》,主要内容爲:工程名稱爲筼筜·溫莎公館(原特房筼筜·2011P22)項目主體工程二标段施工合同裝飾分部1#樓裝修項目,工程地點廈門湖裏後埔片區雙浦路與金昌路交叉口東北側,工程造價23077199元,實行包工包料、包質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本責任書期限自2014年4月1日至該工程竣工交驗(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及内部結算價款清算完畢);乙方承擔本工程管理人員和包清工人員的工資、獎金及其他費用,按月支付人員工資;稅務部門征收的該工程項目個人所得稅由乙方負責承擔;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乙方應在30日内編制完成竣工結算書并送公司審核,竣工結算後在15日内将竣工結算成果送公司備檔,如沒有在規定時間内完成上述事項的,扣除風險金的5%;乙方應在竣工結算完成後10日内,向公司相關部門提交合同履約報告、本責任書履約報告、項目财務報告、項目經濟成本核算報告及其他經濟資料;公司應在竣工結算造價确定後30日内完成對項目的審計,提出書面審計報告,并送一份給乙方;乙方應在收到甲方審計報告後15日提出異議或簽字确認,乙方如在15日内未提出異議亦未簽字确認的,視爲乙方已對審計報告的确認,等等。2015年12月31日案涉工程交付業主。
2019年7月5日,廈門特房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出具《筼筜·溫莎公館(原特房筼筜·2011P22)項目主體工程二标段施工合同裝飾分部1#樓裝修工程項目管理情況審計報告》,載明未付工程款爲-1022159.72元。2019年11月26日,盛仕興公司向曾鎮旗郵寄送達上述審計報告,曾鎮旗收到審計報告後未向盛仕興公司提出異議。後雙方因是否依據審計報告結算工程款等問題産生争議,盛仕興公司遂向一審法院起訴,提出曾鎮旗應當返還盛仕興公司超付的工程款1022159.72元,并支付資金占用利息等訴訟請求。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曾鎮旗應當返還盛仕興公司超付的工程款1022159.72元,并支付資金占用利息。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一審法院認爲,曾鎮旗作爲自然人,不具備工程施工資質,其與盛仕興公司的《項目目标責任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強制性規定,系無效的工程承包合同。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案涉合同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曾鎮旗應在30日内編制完成竣工結算書并送公司審核,竣工結算後在15日内将竣工結算成果送公司備檔;曾鎮旗應在收到盛仕興公司審計報告後15日内提出異議或簽字确認,如在15日内未提出異議亦未簽字确認的,視爲已對審計報告的确認。曾鎮旗收到盛仕興公司郵寄的案涉審計報告後,在長達一年多的時間内并未就此提出異議,也未舉證證明其已提交結算資料,故應視爲曾鎮旗已确認該審計報告,盛仕興公司依據審計報告要求曾鎮旗返還超付的工程款及利息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判決曾鎮旗應返還超付的工程款1022159.72元及資金占用利息。宣判後,曾鎮旗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爲,曾鎮旗未按照《項目目标責任書》的約定編制竣工結算書提交盛仕興公司審核、備檔,未按約定向盛仕興公司提交合同履約報告、責任履約報告、項目财務報告、項目經濟成本核算報告及相關經濟資料,且收到案涉工程審計報告後未向盛仕興公司提出異議,應視爲其确認該審計報告。曾鎮旗關于不應以審計報告作爲結算依據、應對工程造價重新結算或進行鑒定的主張不能成立。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點評】
針對發包人提出的索回超付工程款訴求,應當如何認定工程款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故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無效的情況下,發包人與承包人仍應依據合同結算條款履行工程結算義務。
一、合同對工程款結算手續有約定的,應按照約定處理。
工程款支付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内容。合同一般約定工程款采取固定價或據實結算等方式支付,固定價結算通常同時約定增減工程量經簽證後結算,因此,發包人與承包人對工程款的結算達成合意是工程款支付的前提條件。工程施工過程中,承包人通常保留大量與施工相關的文件、材料等,并根據施工階段形成相應結算單,提交發包人簽字确認。工程款結算時,通常需要承包人提交施工相關文件、材料等,以确定雙方确認的工程量,或據此計算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而承包人依約提交相關文件、材料等是工程結算的條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般會對承包人提交相關文件、材料等的時間、程序及未按約定提交的後果進行約定。根據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民事法律原則,如當事人的約定未違反法律規定、公序良俗,則應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程序提交工程結算的基礎材料,否則應視爲承包人怠于履行結算義務,由承包人自行承擔不利後果。
二、承包人未按合同約定辦理結算手續的,應允許發包人委托出具審計報告,并以此作爲工程款的結算依據。
若承包人未按合同約定辦理結算手續,爲避免工程款結算拖延而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等社會不穩定因素,應允許發包人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對工程量出具審計報告,并據此作爲工程款的結算依據。對發包人單方委托審計的行爲的确認是承包人承擔未依約結算的法律後果的應有之意。此時,若承包人以審計報告是發包人單方委托作出、未經承包人同意爲由提出異議,不應予以采納,
三、對發包人委托出具審計報告的審查應主要圍繞程序性問題。
承包人通常會對發包人單方委托出具的審計報告提出異議。在發包人因承包人未依約辦理結算手續而單方委托評估機構對工程量、工程款進行審計的情況下,對審計報告的審查應主要圍繞程序性問題,如審計人員的資質,審計報告依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至于審計報告的工程量計算方式等實質性問題,在承包人無充分證據予以推翻的情況下,不宜輕易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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