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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興龍公司與恒大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

時間:2023-10-11 10:11:37

案例十:興龍公司與恒大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

——未依約交付竣工資料是否構成拒付工程價款抗辯事由問題

關鍵詞:竣工資料 工程價款 履行抗辯

【裁判要旨】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方的交付竣工資料義務與發包方的工程價款支付義務不具有對等關系。發包方僅以承包方未交付竣工資料爲由抗辯阻卻承包方支付工程價款請求權,不能成立。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約定:承包方未及時交付竣工資料,發包方有權拒絕支付工程價款。該約定視爲當事人一緻同意将交付竣工資料作爲與支付工程價款同等的義務,未交付竣工資料構成拒付工程價款的抗辯事由。但僅是約定承包方逾期未交付竣工資料應支付違約金并在未付工程價款中扣減,并沒有明确約定交付竣工資料作爲支付工程付款的條件,應當認爲雙方未就交付竣工資料與支付工程價款系同等義務達成一緻意見,發包方以承包方未交付竣工資料爲由抗辯支付工程價款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34.承包人不履行配合工程檔案備案、開具發票等協作義務的,人民法院視違約情節,可以依據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判令承包人限期履行、賠償損失等。”

【基本案情】

恒大公司中标興龍公司年産3萬噸電池級硫酸錳工程,雙方于2016年5月18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後,恒大公司依約進場施工并于2017年4月5日完工,工程未組織竣工驗收,興龍公司在工程完工後即将工程投入使用。雙方于2017年8月28日簽訂《協議書》,約定恒大公司應在2017年12月1日前向興龍公司提供工程竣工報告相關材料,若恒大公司逾期未向興龍公司提供工程竣工報告相關材料,則恒大公司自願每天按合同總價款的0.5%向興龍公司支付違約金直至工程尾款扣完止。該協議簽訂後,恒大公司因興龍公司欠付工程價款,于2017年10月9日起訴請求興龍公司支付施工工程款4172951.18元及相應利息。案經一審、二審法院判決,支持恒大公司要求興龍公司支付工程價款及利息的訴訟請求。興龍公司不服,認爲恒大公司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條件尚不具備,原判決認定欠付工程價款數額及利息有誤,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裁判結果】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提審後,對興龍公司關于恒大公司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條件尚不具備的抗辯不予支持,但在查明欠付工程價款數額及利息後予以改判。

【裁判理由】

案涉工程于2017年4月5日由興龍公司實際投入使用,應視爲已竣工。恒大公司履行了合同的主要義務,興龍公司依法應履行支付工程價款的義務。根據雙務合同的本質,合同抗辯的範圍僅限于對價義務,一方不履行對價義務的,相對方才享有抗辯權。本案中,交付竣工資料作爲附随義務,支付工程款作爲合同主要義務,兩者不具有對等關系。雙方于2017年8月28日簽訂案涉《協議書》,設定恒大公司未依約交付竣工資料的違約責任,但并未明确約定交付竣工資料作爲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條件,應當視爲雙方未就交付竣工資料與支付工程價款系同等義務達成一緻意見,故興龍公司以恒大公司未交付竣工資料爲由,主張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原判決對其抗辯不予支持并無不當,興龍公司關于恒大公司請求支付欠付工程款的條件尚未成就的主張不能成立。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查明欠付工程價款數額及利息後,認爲興龍公司的再審請求部分成立,遂予以改判。

【點評】

一、明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先履行抗辯權的發生要件

先履行抗辯權的發生,需具備以下條件:一是需基于同一雙務合同。二是該合同需由一方當事人先爲履行。三是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當履行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作爲一種雙務合同,依據雙方合同的本質,合同抗辯的範圍僅限于對價義務,也就是說,一方不履行對價義務的,相對方才享有抗辯權。隻有對等關系的義務才存在先履行抗辯權的适用條件。本案先履行義務是交付竣工資料,後履行義務是支付工程價款,兩者性質不同,前者并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義務,後者則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義務,二者不具有對等關系,原則上不能适用先履行抗辯權。

二、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将合同非主要義務作爲合同主要義務的對價義務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審判實務中,發包方經常以承包方未履行交付竣工資料等協作義務爲由,作爲拒付工程價款的抗辯,但由于兩種義務性質不同,發包方的抗辯一般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意思自治原則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原則之一,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當事人可以基于自身實際,在合同中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新的安排。竣工資料涉及合同項下已完工程的産權辦理,關系發包方資産盤活和融資。因此,當事人明确約定:承包方未及時交付竣工資料,發包方有權拒絕支付工程價款。在此情況下,未交付竣工資料構成拒付工程價款的抗辯事由。本案中,雙方當事人于2017年8月28日簽訂案涉《協議書》,設定恒大公司未依約交付竣工資料的違約責任,但并未明确約定交付竣工資料作爲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條件,故興龍公司以恒大公司未交付竣工資料爲由,主張行使先履行抗辯權,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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